廣州市違法排水行為有獎舉報辦法
《廣州市違法排水行為有獎舉報辦法(征求意見稿)》1日起公示,擬對違法排水行為的舉報人實施獎勵,最高可獎勵100萬元。以下是CN人才網小編分享的廣州市違法排水行為有獎舉報辦法,歡迎閱讀。
廣州市違法排水行為有獎舉報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打擊違法排水行為,鼓勵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舉報人”)積極參與我市黑臭水體治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廣州市排水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廣州市水環境整治聯席會議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治水辦”)負責受理廣州市行政區域范圍內違法排水行為的舉報并分派給相關職能部門處理,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舉報人予以獎勵。
各相關職能部門依職權核實、查處市治水辦移交的舉報線索,并將處理結果報市治水辦。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違法排水行為,是指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直接或者間接向自然水體和公共排水管網排放污水或其他污染物的行為。
第四條 下列行為屬本辦法規定有獎舉報的違法排水行為:
(一)直接或者間接向市政管網、河道、湖泊、水庫等水體傾倒排放垃圾、糞便、廢渣、施工泥漿水、施工廢棄物、生活污水、餐廳污水、污水處理后的污泥、未經處理的養殖廢棄物、有毒物質或者其它有害物質、工業廢水、廢液、固體廢物、工業污泥的;
(二)未依法辦理排水許可證或排污許可證,或者未按照排水許可證、排污許可證的要求向市政管網、河道、湖泊、水庫等排放污水的;
(三)擅自停止運行、拆除、閑置、故意不正常使用防治水污染設施的;
(四)在畜禽禁養區內非法養殖的;
(五)其它對市政管網、河流、湖泊、水庫等水體造成污染的。
因三防、排水設施安全運行保障等緊急情況需要采取應急措施排水的除外。
第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舉報違法排水,提倡實名舉報。舉報人可以通過來電、來信、來訪或網絡方式等客觀、如實舉報,并盡可能提供被舉報人的詳細地址、違法事實、污染后果等情形及照片和錄像、文字資料等相關證據。
必要時,相關職能部門可以要求舉報人協助進行調查取證。
舉報人可通過下列方式進行舉報:
(一)電話、傳真舉報。舉報專線電話、傳真號碼(待定);
(二)來信舉報。來信來函請寄廣州市水環境整治聯席會議辦公室收,郵政編碼:510640;
(三)微信舉報。通過關注廣州水務微信公眾號“gzsswj”舉報;
(四)APP舉報。通過下載“廣州治水”APP進行舉報;
(五)電子郵件舉報。舉報人可將有關舉報信息發送至wfpsyjjb@126.com進行舉報;
(六)來訪舉報。舉報人可直接前往廣州市水環境整治聯席會議辦公室進行舉報。地址:廣州市天河區黃埔大道中130號;
第六條 提供違法排水行為線索,經認定為有效線索舉報的,每次舉報獎勵300元。
有效線索指提供了違法現象的發現時間、發現地點、違法情形等可供查證違法行為人具體情況的信息。
前款舉報符合以下情形的,除上述獎勵外,給予舉報人如下相應獎勵,獎勵總額以100萬元為限:
(一)被舉報人因被舉報事由被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獎勵舉報人20萬元;
(二)被舉報人因被舉報事由受到罰款類行政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的10%獎勵;被舉報人未受到罰款類行政處罰但受到責令停產停業類,暫扣或吊銷許可證、執照類行政決定的,獎勵舉報人10000元;被舉報人因被舉報事由受到前述以外的其它種類行政處罰的,獎勵舉報人5000元;
舉報事項的處理結果同時符合本條第三款規定的多項標準的,對舉報人的獎勵以數額較大者為準,但不累加計算。
對舉報重大排水違法行為的舉報人,除給予物質獎勵外,還可以給予相應的精神獎勵及表彰。
第七條 下列情形的舉報不予獎勵:
(一)城管、環保、水務、農業、屬地鎮街、村委會居委會等單位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新聞媒體的舉報或授意他人的`舉報;
(二)上級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單位移送、轉送市水務部門或者市治水辦的舉報;
(三)被舉報行為在舉報前已為水務部門知悉,正在處理過程中,或已被立案查處、尚未結案的舉報;
(四)僅反映違法排水現象但未能提供有效線索的;
(五)未提供真實姓名和聯系方式的舉報。
第八條 舉報獎勵遵循以下原則:
(一)對同一違法排水行為,有多人分別舉報且舉報線索相同的,獎勵最先舉報人(以受理登記時間為準);
(二)被舉報的違法排水行為被查處結案后,再次涉嫌違法排水的,可以繼續舉報,經核實的,可再次獲得獎勵;
(三)多個舉報人聯合舉報的,按照一案一獎進行獎勵,獎金平均分配;
(四)市治水辦與本市其它行業主管部門建立溝通機制。對同一違法行為,舉報人同時向兩個或兩個以上部門舉報的,只獎勵一次。
第九條 市治水辦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舉報受理:接到公眾舉報后,工作人員應詳細記錄群眾舉報事項,填寫《廣州市違法排水行為有獎舉報受理表》(以下簡稱《受理表》),并予以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舉報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告知舉報人。
(二)舉報交辦:受理人員對受理單中的違法排水行為進行分類,根據職能分工填寫《廣州市違法排水行為有獎舉報交辦表》(以下簡稱《交辦表》),報分管領導簽署意見后,在24小時內交相關職能部門查處。
(三)現場查處:相關職能部門在接到《交辦表》后,應及時派人到現場調查核實情況,如情況屬實,應當及時處理,不屬于本部門處理的,應當在調查結束后24小時內反饋市治水辦協調處理。
(四)處理結果: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在處理結束或行政處罰結案5個工作日內反饋給市治水辦,由市治水辦向舉報人發放獎金,并向舉報人通報處理情況。
第十條 符合獎勵條件的舉報人,應在接到獎勵通知15個工作日內,帶本人身份證件及其銀行賬戶到市治水辦辦理領取獎金手續;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視為自動放棄獎勵。
委托他人代領的,代領人須出示授權委托書、舉報人身份證件、及代領人身份證件、銀行賬戶等材料的復印件并提供原件以供核對,且簽字確認。
第十一條 舉報獎勵經費納入市水務局部門預算,按預算管理的規定安排和使用。
市治水辦應加強對舉報獎勵經費的管理,做到專款專用。市財政、審計部門應對獎勵經費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舉報人對案件受理、查處、獎勵等有異議的,由市治水辦解釋,解釋后仍然有異議的,舉報人可向監察部門投訴,或者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第十三條 市治水辦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循保密紀律,對舉報人信息保密,不得泄露與舉報事項有關的任何信息。
第十四條 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照本辦法履行職責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任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治水辦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相關法律、政策依據變化或者情勢發生重大變化需要修訂的,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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