紹興市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2016
第一條 為加強社會監督,鼓勵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改善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浙江省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等規定,結合紹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本級行政區域內(除柯橋區、上虞區外)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適用本辦法。所稱舉報,是指公民、法人(以下統稱舉報人)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環保部門)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違法行為檢舉和揭發。
第三條舉報獎勵實行屬地分級管轄,由各級環保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和管轄權限具體組織實施。
第四條舉報下列環境違法行為之一,經市環保局查實并予以行政處罰的,舉報人可以獲得舉報獎勵:
(一)工業企業規避監管和私設暗管滲坑、滲井偷排污水的;
(二)工業企業擅自拆除、閑置或者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
(三)工業企業大量超標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
(四)擅自拋撒、丟棄、傾倒工業污泥等工業固體廢物和其它危險固廢的。
第五條 舉報環境違法行為的,可以選擇下列途徑進行舉報:
(一)撥打環保投訴熱線電話:12369;
(二)采取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書面舉報形式;
(三)到有管轄權的環保部門進行口頭舉報。
第六條 舉報人在舉報時,應提供被舉報單位名稱、地址(或違法事件發生地)及基本違法事實,并提供本人的聯系方式。
第七條 舉報的環境違法事實為市環保局查實的,根據違法事實的性質,由紹興市環保局給予舉報人2000元以上至2萬獎勵。
對舉報的環境違法行為追究有關人員刑事責任的`,給予舉報人2萬元獎勵;
對舉報的環境違法行為屬于串案、窩案等情形的重大案件,給予舉報人10萬元獎勵。
第八條舉報同一環境違法行為只獎勵一次,但舉報案件被查處后,違法單位再次發生本辦法中所列違法行為的,舉報人可以繼續舉報并再次獲得獎勵;同一環境違法行為有不同舉報人舉報的,獎勵第一舉報人,由市環保局按照接到舉報的時間先后順序確定。
第九條舉報案件調查核實并作出行政處罰后10個工作日內,通知舉報人領取獎金。受獎勵的舉報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日內,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到指定地點領取獎金。在特殊情況下獎金的領取可采用特定保密方式。無特殊情況逾期未領取的,視同自動放棄。
第十條 舉報獎勵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 申請。辦案部門應當在對案件作出處罰決定后3個
工作日內,提出獎勵意見,填寫《紹興市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審批表》(附件2)送審;
(二)審批。市環保局在收到申請后的3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意見;
(三)通知。由辦案部門填寫《紹興市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通知書》(附件3,以下簡稱“獎勵通知書”)在3個工作日內送達舉報人,舉報人在《紹興市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通知書》的送達回執簽字。因無法將“獎勵通知書”送達舉報人的,辦案部門應將送達情況記錄在“獎勵通知書”上,3個月內仍無法通知舉報人的,視為舉報人自動放棄;
(四)發放。舉報人應當在接到“獎勵通知書”之日起3個月內,到市環保局領取。逾期不領的,視為舉報人自動放棄;
市環保局負責舉報獎勵經費的發放工作,填寫《紹興市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資金發放表》(附件4)。
第十一條 舉報獎勵資金,由市環保局提出申請,報市財政局審核后,在環境污染違法行為處罰款中列支,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專款專用,接受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采取對舉報人嚴格保密的措施,不得以任何方式公開舉報人姓名等信息。
第十三條舉報人的舉報經查證屬謊報行為,且嚴重擾亂公務的,環保部門可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十四條 各區、縣(市)環境保護局均應參照本辦法制定本轄區內的舉報獎勵辦法。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