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控制吸煙條例》前十條之規定
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于2014年11月28日討論通過,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減少吸煙造成的危害,維護公眾健康權益,創造良好公共環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控制吸煙工作。
對吸煙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條 本市控制吸煙工作堅持政府與社會共同治理、管理與自律相互結合,實行政府管理、單位負責、個人守法、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加強對控制吸煙工作的領導,將控制吸煙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控制吸煙工作的`財政投入,推進控制吸煙工作體系建設。
第五條
本市各級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在本機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相關行政部門的控制吸煙工作,組織社會組織和個人開展社會監督,開展控制吸煙工作的宣傳教育培訓,監測、評估單位的控制吸煙工作并定期向社會公布,對在控制吸煙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六條
市和區、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是控制吸煙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制定控制吸煙的政策、措施,開展控制吸煙的衛生監督管理,受理違法吸煙的舉報投訴,依法查處違法行為,并定期向社會公示查處情況。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做好本轄區內的控制吸煙工作。
第八條
本市將控制吸煙工作納入全市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
第九條 公共場所、工作場所的室內區域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內禁止吸煙。
第十條
下列公共場所、工作場所的室外區域禁止吸煙:
(一)幼兒園、中小學校、少年宮、兒童福利機構等以未成年人為主要活動人群的場所;
(二)對社會開放的文物保護單位;
(三)體育場、健身場的比賽區和坐席區;
(四)婦幼保健機構、兒童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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