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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城區集體土地征收拆遷補償及安置辦法解讀

時間:2017-07-19 17:37:07 政策法規 我要投稿

防城港市城區集體土地征收拆遷補償及安置辦法解讀

  防城港市城區集體土地征收拆遷補償及安置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和城鄉規劃的順利實施,保護征收土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港口、防城兩城區轄區范圍內的集體土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和其他各種設施的征(回)收、拆遷、補償以及人員安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本市市區范圍內集體土地的征收工作。

  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集體土地的征收部門,負責全市集體土地征收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征地拆遷部門負責本市集體土地征收的管理、協調、監督、指導的具體工作。

  城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本轄區集體土地征收及拆遷安置的具體工作。

  城區人民政府征地拆遷部門是其轄區內集體土地征收的實施單位。

  市發改、財政、住建、住房、人社、監察、信訪、綜合執法、文化、園林、公安、司法、工商、稅務、民政、農業、林業、水利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集體土地征收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人口全部轉為非農業人口的,其剩余的集體土地依法轉為國家所有,并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因建設需要使用該土地的,參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補償安置。

  第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征收土地補償費用的收入、支出、用途等情況,接受監督。

  第二章 征收土地程序及一般規定

  第六條 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以及城市建設規劃,擬定征地范圍,向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

  征收土地預公告內容包括擬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圍、面積、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

  土地征收預公告發布后,應抄送發改、住建、綜合執法、國土、住房、工商、稅務、公安、征地等部門,相關部門收到土地征收預公告后未經土地征收部門同意的,應當暫停辦理擬征收土地范圍內相關許可證照的審批手續。

  土地征收預公告發布后,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擬征收土地范圍內搶栽、搶種、搶養,不得新建、擴建、改建建(構)筑物、其他設施或者改變土地用途。違反規定的,在實施征收土地時不予補償。

  第七條 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后,城區的征地機構應當就擬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需安置農業人口數、安置途徑,以及擬征收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等事項,向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相關權利人(以下簡稱權利人)進行書面調查確認。權利人無正當理由拒不確認的,征地機構可以采取證據保全措施。

  第八條 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后,城區人民政府即可組織開展征地、拆遷、安置各項工作。

  第九條 征地依法報批前,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書面告知權利人。權利人對擬征收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權利人申請聽證的,應當按照相關的程序和要求組織聽證;權利人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聽證申請的,視為放棄聽證。

  第十條 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規定分別發布征地方案公告和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但征地方案公告發布前達成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征地方案和補償安置方案可以一并公告。

  第十一條 權利人對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要求聽證的,應當在公告送達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書面申請。符合聽證條件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舉行聽證會。

  第十二條 權利人對補償安置方案沒有異議,城區征地機構應當與權利人簽訂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

  權利人對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擬定的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或不能簽訂征地補償協議書的,由城區人民政府組織協調。

  經協調仍不能簽訂征地補償協議書的,城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協調情況、處理意見,附具權利人提出的書面意見或意見的書面記載材料,以及相關的證據材料,報送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仍協商不成的,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向權利人發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第十四條 權利人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超過《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規定的期限,拒絕交出土地或拒絕搬遷的,城區征地機構應當依法申請辦理補償安置費用提存手續,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章 征收土地和地上建(構)筑物及青苗補償

  第十五條 實施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征收集體土地不區分區域、不分地類,統一按每畝30000元(含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執行。

  第十六條 收回國有農、林、牧、漁場的土地,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參照征收集體土地標準的70%給予補償,符合相關規定應全額補償的由城區人民政府審批。

  青苗、地上附著物補償按征收集體土地的補償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征(回)收范圍內土地涉及出租的,由出租人、承租人雙方自行協商解決承租人投資權益問題。

  第十八條 拆遷房屋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附件1規定執行:

  (一)持有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或已經相關部門履行建房審批手續的房屋;

  (二)符合國土及住建部門“一戶一宅”條件建設的房屋。

  第十九條 各類水管、水井、曬場、糞池、擋土墻、圍墻、墳墓(社、廟)、棚、畜(禽)舍、養殖塘的補償,按附件2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屬于集體辦的電力、通訊、水利設施,國有農、林、牧、漁場(站)以及機關、企事業單位的供電線路、通訊線路、水利等設施,由相關單位自行拆遷,征地單位負責會同相關部門到現場評估計價,按實際用料用工給予補償。

  第二十一條 集體土地上的青苗及零星種植青苗補償,按附件3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權利人無正當理由拒不確認征地機構對房屋、地上建(構)筑物及青苗所做的調查結果的,以征地機構公示的調查結果為準,城區征地機構采取證據保全措施。

  第二十三條 對被認定為違法建設的建(構)筑物一律不予補償。

  第四章 安置

  第二十四條 征地范圍內,符合安置條件的被拆遷戶按如下規定安置。在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前,已經享受過拆遷安置的拆遷戶,不能重復安置。

  一、城市中心區范圍內(包括“四沿線四片區”,即北部灣大道、江山大道、金花茶大道、迎賓路、行政中心區、桃花灣片區、長山新區、城南新區以及西灣環海大道、江山環島東路和江山半島東岸收儲土地范圍)的按如下方式之一進行居住安置。

  (一)選擇“公寓+商鋪”安置的(由政府統建或社會資金開發建設)。被拆遷農戶以家庭為單位,可按每人50平方米建筑面積的標準申請購買安置住房,同時每人還可以申請購買20平方米以下的補助住房。50平方米建筑面積的安置住房可按640元/平方米的優惠價格購買,20平方米補助住房和由于戶型結構原因超出應安置面積的,按900元/平方米購買。

  選擇此種安置方式的,安置人員每人享受20(一樓)或30(二樓)平方米建筑面積標準商業鋪面。

  (二)選擇宅基地安置的。政府按每人25平方米的標準安排宅基地(含附屬用房,下同)進行安置。其中1人戶的宅基地經申請批準可安排到50平方米,2人戶(已享受增計人口政策的除外)的宅基地經申請批準可安排到75平方米。超出每人25平方米面積的部分按每平方米1500元的標準交納土地開發成本。選擇宅基地安置的,不能選擇商業鋪面。

  宅基地回建方式根據城市規劃可采取集體統建或被拆遷戶自建,政府負責安置小區的“三通一平”。回建房基礎深度超過正負零1.2米以下的(具有資質設計部門設計),超深部分的建設費用由拆遷單位負責。

  (三)選擇貨幣安置的,不能選擇商業鋪面或宅基地。以戶為單位,按安置人口每人4.2萬元的標準給予居住安置費用,由其自行解決居住場所。選擇該安置方式的必須提供自有固定具備居住條件的房屋證明材料和放棄購買公寓房、放棄宅基地安置的承諾書。

  二、城市中心區范圍外的可按如下方式之一進行居住安置。

  (一)選擇公寓安置的。以家庭為單位,按每人30平方米建筑面積的標準申請購買安置住房,同時每人還可以申請購買20平方米以下的補助住房。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積的安置住房按640元/平方米的優惠價格購買,20平方米補助住房和由于戶型結構原因超出應安置面積的,按800元/平方米購買。

  被拆遷戶的住房及其他建(構)物補償款留作購買安置公寓房,待安置公寓房交付時按照“多退少補”的原則進行結算。被拆遷戶的住房及其他建(構)筑物補償款不足以抵付其按每人30平方米標準購買安置公寓房價款的,不足部分由拆遷人補貼。具體名單由城區人民政府公示后確定。

  (二)選擇宅基地安置的。政府按每人25平方米的標準安排宅基地(含附屬用房、下同),人數較少的戶(3人以下,含3人),住宅用地經申請批準可安排到80平方米,超出每人25平方米面積的部分要按每平方米400元的標準交納土地開發成本。宅基地回建方式根據城市規劃可采取集體統建或被拆遷戶自建,政府負責安置小區的“三通一平”。回建房基礎深度超過正負零1.2米以下的(具有資質設計部門設計),超深部分的建設費用由拆遷單位負責,回建單位或回建戶需報拆遷單位現場認定;超出每人25平方米面積部分的基礎超深費用由回建單位或回建戶負責。

  (三)選擇貨幣安置的。以戶為單位,按安置人口每人4.2萬元的標準給予居住安置費用,由其自行解決居住場所。選擇該安置方式的必須提供自有固定具備居住條件的房屋證明材料和放棄購買公寓房、放棄宅基地安置的承諾書。

  第二十五條 被拆遷戶住房因項目建設需要拆除的,采取過渡周轉房及貨幣兩種方式解決臨時居住,以保障被拆遷戶的基本居住條件。選擇臨時過渡周轉房的,由政府提供臨時過渡周轉用房;選擇貨幣臨時安置方式的,自房屋騰空交付拆除之日起,由政府一次性解決3年臨時安置費用6000元/人,因非被拆(搬)遷安置戶原因超出臨時安置約定時限(從實際拆遷房屋時間算起)未能交付公寓房或宅基地的,按實際超期時間每人每月160元的標準補助被拆(搬)遷安置戶房租費。因被拆(搬)遷安置戶自身原因不按時接收政府交付的公寓房或宅基地而超期的,不能享受房租補助。

  第二十六條 就業安置。本村組集體土地70%以上被征收,且征收后人均耕地不足0.3畝的,由政府按下列方式之一進行就業安置。

  一、城市中心區范圍內(第二十四條一款包括的.范圍)的按如下規定進行就業安置。

  (一)已選擇“公寓+商鋪”安置方式的,不能再享受就業安置。

  (二)集體生產發展留用地安置。居住安置選擇宅基地或貨幣安置方式的,由政府一次性劃撥(撥用)留用地,集體生產發展留用地屬于工業用地性質的,按人均不超過0.15畝的標準安排;集體生產發展留用地屬于商業等其他用地性質的,按人均不超過0.1畝的標準安排。

  二、城市中心區范圍外的按如下方式之一進行就業安置。

  (一)商鋪安置。永久居住安置選擇公寓安置方式的,以戶為單位,可按安置人員每人享受20(一樓)或30(二樓)平方米建筑面積標準商業鋪面。

  (二)集體生產發展留用地安置。由政府一次性劃撥(撥用)集體生產發展留用地,集體生產發展留用地屬于工業用地性質的,按人均不超過0.15畝的標準安排;集體生產發展留用地屬于商業等其他用地性質的,按人均不超過0.1畝的標準安排。

  第二十七條 商鋪交由村(組)統一經營按股分紅,或可分到戶經營;集體生產發展留用地一律由村民小組依法進行統一開發建設,發展生產,解決就業,不準私分,集體生產發展留用地土地征收、房屋拆遷、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含管線遷移)、農轉用費用由城區征地機構核定和支付。

  第二十八條 安置人口以征地(預)公告發布之日前,在征地范圍內有承包土地且有房屋及其他建(構)筑物被拆遷的本生產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為準(含已成年未分戶的子女、未成年子女)。

  征地(預)公告發布后至永久公寓房或宅基地交付之日止,經審核符合安置條件的婚嫁配偶及新出生的子女可納入安置人口。

  一、被拆遷人家庭成員在征地范圍內雖無常住戶口,但屬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可計入安置人口:

  (一)原戶口在拆遷地、現在部隊服役的軍人(不含已在外結婚定居人員);

  (二)原戶口在拆遷地、現在大中專院校就讀的學生;

  (三)原戶口在拆遷地、現在監獄服刑的人員;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人員。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計一個安置人口:

  (一)已婚尚未有子女的;

  (二)已領取獨生子女證的。

  上述未能列明的其他安置人口情形經城區人民政府研究決定是否納入安置人口。

  第二十九條 因線性、單獨選址項目工程用地需要征收拆遷農村集體土地上合法住房的,原則上在本村組回建安置,政府負責遷建宅基地“三通一平”費用,并免費給予被拆遷農戶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證。線性、單獨選址項目的拆遷不予貨幣安置,但因項目的特殊情況和實際需要,被拆遷戶確實不需要拆遷人負責遷建宅基地的,按每人2.3萬元(含臨時安置費、回建用地及“三通一平”等相關安置費用)的標準一次性補償給符合安置條件的被拆遷戶,由其自行解決居住場所。

  拆遷國有農、林場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按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拆遷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征收土地范圍內工程建設材料堆場、運輸道路和其他臨時設施所需的臨時用地,由臨時用地單位按有關規定與土地所有權(使用權)人協商辦理。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實施過程中,如果國家、自治區出臺新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應根據法律法規和新政策及時進行相應調整。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未涵蓋的特殊情況,由城區人民政府擬訂處理辦法并報市人民政府研究解決。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涉及的土地補償標準(含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其它條款自發布之日起執行。《防城港市城區征收集體土地拆遷補償及安置辦法》(防政發〔2014〕8號)、《防城港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城區征收集體土地拆遷補償及安置辦法補充規定的通知》(防政發〔2015〕4號)、《關于進一步明確防政發〔2014〕8號文件未涵蓋的建(構)筑物、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等補償標準的通知(試行)》(防征拆辦〔2015〕24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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