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違規操作的工傷認定賠償問題
對于職工違規操作出現的工傷應該怎么認定呢,下面小編為大家帶來了職工違規操作的工傷認定賠償問題,希望對大家有用。
一、職工違規操作能被認定為工傷嗎
《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相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第15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工傷保險實行“無過錯補償”原則,這一原則的核心內容是,無論工傷的引起是否因勞動者本人的過錯、用人單位的過錯以及第三人的過錯,勞動者均應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者是現代化生產帶來的危險因素的直接承受者,遭受工傷,使他們的勞動能力、經濟收入甚至生命受到損失,生活遇到困難,這些都無法準確定價。而工傷保險待遇僅僅是對勞動者經濟、健康和勞動能力損失的一定補償。因此,只要勞動者不是屬于故意違章或者故意犯罪的,均應被認定為工傷。
二、企業與勞動者約定的“因勞動者過失(或違章)造成的傷害責任自負“等類似條款是否有效
享受工傷待遇是受到工傷傷害勞動者的`法定權利,工傷認定不以勞動者是否存在過錯為前提,因此,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如“因勞動者過失(或違章)造成的傷害責任自負“等類似條款,將勞動者應享有的法定的工傷待遇予以剝奪,即使約定了也是無效的。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10月14日發布的《關于雇工合同“工傷概不負責”是否有效的批復》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工傷概不負責”)這種行為既不符合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也嚴重違反了社會主義公德,應屬于無效的民事行為。
三、職工違規操作受傷且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企業可以要求職工賠償嗎
勞動者雖然屬于違規作業,但是已經被認定為工傷,享受工傷待遇。而如果要求勞動者對其違規給企業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實際上變相減少或者降低了勞動者的工傷待遇。原浙江省勞動廳1998年發布的《關于職工違章操作引起工傷應否承擔經濟賠償責任問題的復函》(浙勞函[1998]75號)規定:“用人單位在給予工傷職工享受有關待遇的同時,又以違章操作為由責令其賠償經濟損失的做法,與無過錯補償原則的精神相違背,因此,仲裁委員會在處理工傷保險爭議時,對于用人單位要求工傷職工支付賠償金的做法,一般應不予支持。如果該職工確有違反勞動紀律及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行為的,用人單位有權根據《勞動法》、《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等規定,對其作出適當的行政處分或處理。在作出行政處分的同時,也可以給予一次性罰款,但罰款的金額一般不要超過本人月標準工資的20%!
《工資支付暫時規定》第16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睆纳鲜龇ㄒ幹形覀兛梢钥闯,勞動者如果違反操作規程和安全制度造成的工傷事故且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要求違章勞動者進行賠償是有法可依的,也是合法的,但是應注意以下幾點:
1,企業應制定有明確的崗位職責和生產操作規程或者安全制度;
2,以上相關制度指定時履行了民主程序且已向勞動者公示;
3,企業的員工手冊或者操作規程、勞動合同中有勞動者違反操作規程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需賠償的規定;
4,要求勞動者賠償損失僅限于企業的直接經濟損失且在合理限度內,比如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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