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 的地方稅收管理權限劃分是建立完善地方稅制的重要基礎。現行的稅收管理權限劃分離徹底的分稅制的要求還有一定的距離,這說明現行的稅收管理權限只是過度性的,下面是淺談地方稅制管理權限劃分。
當前應順應我國 經濟 體制改革日益深入和加入世貿組織后進一步與國際經濟接軌的客觀要求對現行地方稅收管理權限劃分進行創新和改革。
一、地方稅制管理權限劃分的理論依據
地方稅制作為財政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與政府間支出責任的劃分和政府間分稅有密切聯系。一方面.按照西方邊際效用理論和靈活偏好理論的分析.由中央統一提供公共物品會造成效率損失.因此公共產品的提供必然是多層次性的。另一方面.從政府管理體制來看.由于受到管理能力和管理效率的制約.世界各國實行的都是多級政府體制。地方政府理應作為公共產品的提供主體,才能更有效地滿足全社會的公共需要.從而達到或接近帕累托最優狀態。
公共產品和服務的層次性使財政的資源配置職能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間進行了相應的分配.因而有必要根據各級政府的支出責任(事權)劃分財權并在各級政府之間進行適當分配使地方政府的財權基本滿足一般性財政支出的需要。稅收作為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財權的劃分 自然 就集中地表現在了稅收的劃分上。即以“分稅為基礎在整個政府內部實行由中央向地方的放權.建立中央和地方兩套稅制.并確定各級政府相應的權限,從而使整個國家的稅收權利在中央和地方之間進行分配。
建立地方稅制就是要對所有劃作地方財政固定收入的諸稅種.從稅收立法、解釋、征管到稅款入庫和使用都有一套完整的制度.包括哪些稅種應劃作地方稅收的范圍.地方政府對地方稅收應有哪些管理權限、地方政府對地方稅有那些 法律 法規的要求等.上述制度的核心就是稅收管理權限的劃分。
二、我國地方稅制管理權限劃分的現狀及存在問題。
地方稅制的重要問題就是地方政府是否有權決定地方稅的稅基和稅率等稅制要素.即稅收權限。將以立法權為核心的稅收管理權在中央和地方之間進行合理劃分.是分稅制的一個基本特征。《國務院關于實行分稅制財政體制的決定》規定:”中央稅、共享稅以及地方稅的立法權都要集中在中央”,這一規定構成了我國現行中央與地方稅收立法權劃分制度的框架。目前由我國地方政府享有和行使的稅收立法權一是現行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稅種的條例都規定.省級政府對這些稅種條例享有制定施行細則的立法權。現行一些中央地方共享稅和地方稅的基本法賦予了省級政府享有如下稅法立法權:享有在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的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娛樂業適用稅率的權力:享有對因意外事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情況決定減免資源稅的權力,享有對未列舉名稱的其它非金屬礦原礦和其他有色金屬礦決定開征或暫緩開征資源稅的權力,享有對民族自治地方的 企業 決定實行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的權力;享有對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所得稅以及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等減征個人所得稅的權力。
總體而言,我國地方政府既沒有確定稅基的權力也沒有調節稅率的權力(除了幾個小稅種外).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控制過嚴在稅收權限上還是傾向于集權為主由于地方稅收的管理權限,我國的地方稅實質上是指由中央統一立法或授權立法收八劃歸地方政府并由地方政府負責征管的稅收。
稅收權限劃分的不合理.必然產生很多不良后果。編輯老師在此也特別為朋友們編輯整理了淺談地方稅制管理權限劃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