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草案)解讀
給業委會人“發工資”應入法
“業委會的人忙前忙后,搭上時間、精力不說,還要倒貼通信費、交通費等,應在條例草案中明確給業委會成員相應的經費補貼,使之合法化、數量化,操作有據。”市人大代表胡敏強說,目前的條例草案中,沒有明確是否要給業委會成員補貼費用。業委會雖是群眾自治組織,但不代表其成員不能有合法工作經費補貼,讓業委會的人自己掏腰包為小區居民服務,沒有道理。
胡敏強建議,既然南京敢吃“螃蟹”制定出臺物業管理地方法規,就應在條例中明確業主、業委會、開發商、物業公司等相關方責、權、利,只有責、權、利以法律形式明確了,各方才會各司其職,按法行使,包括給業委會成員的經費補貼。
但也有代表持不同意見。市人大代表郭少偉認為,不能給業委會的人“發工資”,這樣會把業委會的人“架到火上烤”,如果他們不能幫小區居民解決問題,會被罵得很慘。同時也會導致以權謀私現象。而且,給業委會的人“發工資”,錢從哪兒出?這些都需要解決。
市人大代表閔一峰說,現在業委會任職的大多是有時間的老年人,一些有能力、有資源的年輕人因為工作等原因,沒有時間參與。他建議在一些小區,業委會的主任或秘書可以專職化,領取薪酬,更好地為業主服務,同時建立有效的監督機制。
誰來評估物業服務,條例應明確
“條例草案提出,業主逾期不繳納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經司法判決或者仲裁確認的,按照個人信用信息管理有關規定錄入個人信用檔案。”市人大代表朱成山說,這里的信用檔案的提議非常好,這對業主有一定的約束力,提醒每個人都要做一個講信用的人。“如果人人都講信用,很多問題就會迎刃而解。”
市人大代表閔一峰說,條例草案中首次提出對物業的服務引入第三方評估,這是一種制度的`創新,提法很好。“那什么樣的機構有資質來做第三方評估?他們的評估服務費用由誰來出比較合適?如何保證他們的公正公允?”閔一峰建議,具體的操作上需要進一步明確,第三方機構應該是一個中立的組織,不偏袒物業、業主任何一方。聘請第三方機構的費用可以由政府來支付。
物業保修金交存期可縮短
條例草案明確,建設單位在房屋產權初始登記之前,應當按照物業建筑安裝總造價百分之二的比例交存物業保修金,作為物業保修期內維修費用的保障。物業保修金交存期為八年。交存期內,物業保修金不足的,建設單位應當補足;交存期滿后,物業保修金有余額的,應當返還建設單位。
“我建議將物業保修金的交納比例由2%調整為1%。”市人大代表江勁松認為,交存期8年過長,建議改為3至5年。“如屋面防水、水電安裝等問題都有一定的保質期,一刀切的方式不太合適。”
“如果房屋質量有問題,可以拿物業保修金來維修。”市人大代表邢正軍說,物業保修金交存期較長,需要考慮保值增值的問題。“如果拿出一定的比例做信托,那這筆錢的收益是歸業主還是建設單位?”
“2%的交納比例,我們研究了多次,聽取了相關專家的意見,并學習考察了武漢、杭州、北京、上海等城市的做法。”市人大代表侯成新透露,對于收來的物業保修金怎么處理,目前相關部門正在制定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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