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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草案四審稿亮點解讀
3月8日下午,全國人大全體會議聽取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李建國關于民法總則草案的說明,集體審議民法總則草案的四審稿。見義勇為反被要求賠償損失怎么辦?虛擬幣、游戲裝備算不算個人財產?這部跟你我生活緊密相關的民法總則草案,已經給出了答案。
1、六歲兒童“打醬油”也受法律保護
【草案原文】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在法律上,不是每個人都可以簽合同的——民法把簽合同視為一個很高級的社會活動,因此只有心智足夠成熟才可以做,這種“能不能做”的條件,法律上叫民事行為能力。像未成年、精神病人等,就被法律做了一定限制,成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過去,我們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齡標準是10周歲,只要不到10周歲,除了一些特別簡單的事情之外,基本上都要由家長出面代理。但此次草案下調了這一年齡標準,降到了6周歲。
為什么要這么改?有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表示,現在的孩子都心智成熟得比以前更快,這樣的規定是為了更好地尊重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識。
比方說讓孩子去“打個醬油”,其實在法律上也是個“買賣合同”,如果說以前還對這個合同的效力有點擔心的話,那么草案通過之后,6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再去就不存在這個問題了。
2、見義勇為反被追責?非重大過失不承擔民事責任
【草案原文】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這些年我們見到了不少這樣的新聞:明明自己是見義勇為,甚至在救人時受傷,可到頭來不僅得不到被救助的人的感謝,反而可能被要求賠償,讓英雄“流血又流淚”。
長此以往,誰還敢為陌生人出手相助?老人摔倒誰還敢去搭把手扶一下?為匡正社會風氣,鼓勵見義勇為的行為,草案規定,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救助人因重大過失造成受助人不應有的重大損害的,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同時草案還規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3、網絡虛擬財產也將受到保護
【草案原文】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很多人愛上網打游戲,可有時候上線一看,自己的裝備居然不翼而飛了!如果自己的網絡賬號被盜號,里面的虛擬幣、游戲裝備等被人賣了,難道就只能認栽嗎?
如果說虛擬網絡財產還是小事,那么成千上萬人的信息所積累起的大數據到底能不能得到法律保護,就是一個關于國家戰略方面的大事了。
為了適應互聯網和大數據時代發展的需要,此次民法總則草案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這意味著民法典將正式承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作為一種法律權利,不容侵犯。
4、忘了追債錢討不回來?現在又多一年時間
【草案原文】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
很多人可能光知道權利,卻不知道在法律上想行使權利有一個“保鮮期”,對此法律稱之為“訴訟時效”。所以,如果你借給了朋友一大筆錢,但是約定還錢的日子過去了四五年還不去“討債”,那就不能再去法院起訴了。
現行《民法通則》規定了兩年的一般訴訟時效期間,但隨著社會生活越來越復雜,交易方式和類型不斷也在創新,很多時候兩年往往不夠用。
根據此次草案,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延長到三年,這樣就更有利于建設誠信社會,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利。
5、未成年人遭性侵,成年之后還能起訴
【草案原文】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
本來法律給權利行使一個“保鮮期”,是為了督促權利人有效行使權利。可是當這個權利人是未成年人的時候,情況就有所不同。
社會生活中常常發生一些未成年人遭到性侵的事件,可是未成年人因為心智尚未完全成熟,對于“性”意味著什么可能還一知半解而遭到蒙蔽,甚至許多都是懾于侵害人的淫威而不敢聲張。
民法總則草案規定,此次增加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的特殊起算點,不受原來從受到侵害之日起算的限制,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給受侵害的未成年人在成年之后尋求法律救濟的機會,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
6、個人信息保護寫入民法總則
【草案原文】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
去年,山東一考生因為詐騙電話被騙去了9900元學費之后,花季少女就這樣在憤恨中不幸離世。后來查明,騙子之所以對她的情況了如指掌,是因為她的個人信息遭到了泄露。
為了應對越來越突出的個人信息安全問題,民法總則草案專門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個人信息。
在我們國家目前還沒有一部專門的個人信息保護法的情況下,民法總則草案的這一規定,將為捍衛老百姓的信息安全提供更有力的法律后盾。
7、未出生的胎兒,也可以擁有繼承權
【草案原文】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一個胎兒還沒有出生,父親就去世了,那么這個胎兒有沒有繼承父親財產的權利?現實生活中,涉及胎兒利益保護的情況越來越多。
不過,我國《民法通則》第九條規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胎兒還不屬于法律意義上的自然人,沒有民事權利能力。
與現行的規定相比,民法總則草案增加了保護胎兒利益的條款。草案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出生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通過這一規定,民法總則草案為出生后的嬰兒預留特定財產,更有利于兒童的健康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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