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科學技術普及條例
(2014年10月28日杭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2015年3月27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組織實施
第三章社會責任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五章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科學技術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科學文化素質,推動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科學技術普及(以下簡稱科普),是指以公眾易于理解、接受、參與的方式,普及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知識,倡導科學方法,傳播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推廣科學技術的活動。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人開展科普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科普是公益事業。發展科普事業應當堅持政府推動、社會支持、全民參與的原則,支持社會力量按照市場運行機制興辦科普事業,促進科普工作對外合作與交流。
科普工作應當適應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堅持群眾性、社會性、經常性,因地制宜地采取多種形式,做到通俗易懂,針對性強。
第五條 科普工作應當堅持科學精神,反對和抵制愚昧迷信、偽科學。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科普名義傳播違背科學原則和科學精神的內容,從事有損社會公共利益、道德風尚和公民身心健康的活動。
第六條 每年5月的第三周為杭州市科技活動周,每年9月的第三周為杭州市科普宣傳周,每年10月的第三周為杭州市社會科學普及周。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科技活動周、科普宣傳周和社科普及周期間組織開展各項主題科普活動。
第二章 組織實施
第七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科普和公民科學素質提升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列入科技進步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建立、完善科普工作協調制度。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轄區科普工作計劃,開展面向居民、村民的科普宣傳,有計劃地建設社區、村科普設施,指導、支持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開展科普工作。
第八條 市和區、縣(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科普工作的統籌協調、督促檢查和統計調查。
第九條 科學技術協會是科普工作的主要力量,協助制定科普工作規劃和年度計劃,為政府科普工作決策提供建議。
科學技術協會應當組織開展群眾性、社會性、經常性的科普活動,支持有關社會組織和企業事業單位開展科普活動,并受政府委托組織本區域公民科學素質水平監測評估。
科學技術協會應當組織專家學者和有關專門機構開展針對社會重大事件、公眾關注熱點的專題科普活動。
第十條 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應當協助政府推動社會科學知識普及工作,指導社會科學類學術團體開展科普活動,扶持科普作品創作,傳播社會科學知識。
第十一條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中小學校科普教育工作的指導,開展科普教育教師專業培訓,督促和指導中小學校結合科學、勞動技術等相關課程開展教學,定期組織開展青少年科學技術創新實踐活動,培育青少年對科學的興趣和愛好。
第十二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城鎮勞動者科學素質提升的綜合協調工作,組織職業技能培訓,督促和指導技工院校、職業技能類培訓機構、企業開展科普教育,促進城鎮勞動人口科學素質提升。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科普教育納入公務員培訓教育規劃并組織實施。在公務員錄用考核、日常培訓中,應當列入與科學素質有關的具體內容,并組織公務員參與社會科普活動。
第十三條 農業、林業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農民科學素質提升工作的綜合協調,組織開展科學技術下鄉活動和農民科學素質培訓,推動農村科普設施建設,發展農業技術推廣機構、農村基層科普組織和農民合作經濟組織,促進農業先進適用技術的推廣應用。
第十四條 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針對社會公眾關注的熱點問題,建立多種形式的大眾科學傳播服務體系,傳播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
第十五條 衛生計生、環保、國土資源、安全生產監督、體育、氣象、地震、質監、市場監管、商務、旅游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開展相應主題的科普活動。
第十六條 省級以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應當開辦集中展示高新技術產品、向社會公眾開放的展館。
第三章 社會責任
第十七條 科普是全社會的共同任務,社會各界都應當組織和參加各類科普活動。有關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組織應當結合世界衛生日、世界人口日、世界環境日、世界地球日、國際消費者權益日等特定紀念日,利用各類大眾傳播媒介,開展相關的科普宣傳。
第十八條 居民委員會應當利用所在地的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旅游等資源,結合社區居民的生活、學習、健康娛樂等需要開展科普宣傳活動。
第十九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結合科學生產、文明生活的要求,利用農村文化禮堂、科普宣傳欄等向村民宣傳、示范科學的生產方式,倡導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農村經濟合作組織、農業技術推廣機構、農村專業技術協會和農村科普示范基地,應當結合推廣先進適用技術向農民開展農業科學技術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