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條例(送審稿)
據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消息,為進一步維護正常醫療秩序,建立和諧醫患關系,衛生計生委起草了《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條例(送審稿)》,報送國務院!稐l例送審稿》今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前公開征求意見。
《條例送審稿》提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以人民調解為主,醫患和解、人民調解、司法調解、醫療風險分擔機制等有機結合的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制度。醫療機構應當制定防范、處理醫療糾紛的預案,預防醫療事故的發生,減輕相關損害。
《條例送審稿》指出,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發生或者發現醫療事故、可能引起醫療糾紛的醫療過失行為的,應當立即向所在科室負責人報告,科室負責人應當及時向本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報告;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進行調查、核實,將有關情況如實向本醫療機構的'負責人報告,并向患者通報、解釋。
《條例送審稿》強調,發生重大醫療糾紛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報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接到重大醫療糾紛報告,應當及時了解掌握情況;必要時,應當派員進行現場指導和協調, 引導醫患雙方當事人通過人民調解等法律途徑解決糾紛。
發生下列重大醫療過失行為或者因醫療糾紛引發涉醫違法犯罪案事件的,醫療機構應當在12小時內向所在地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報告:
(一)導致患者死亡或者重度人身殘疾;
(二)導致3人以上人身損害后果;
(三)因涉醫違法犯罪導致人員死亡或者重度人身殘疾的;
(四)國務院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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