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頒布 6月1日施行
5月28日上午,記者在甘肅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實施《甘肅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新聞發布會了解到,《甘肅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2015年3月在省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上審議通過,于6月1日起施行。
據悉,《條例》共6章55條,包括總則、調查與名錄、傳承與傳播、保護與利用、法律責任、附則等內容。條例對國家非遺法的內容進行了細化和拓展,增設了一些新的內容。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非遺保護、保存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將保護經費列入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同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還應當設立非遺保護的專項資金。
《條例》規定:“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會組織在有效保護的基礎上,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挖掘非物質文化遺產蘊含的文化價值和經濟價值,開發具有地方特色的傳統文化產品、服務和旅游項目。”
據了解,《條例》主要從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及享有和承擔的權利義務、政府支持非遺傳承傳播的各項措施、相關部門在非遺傳播中的職責等三個方面進行了規定。條例還對非遺調查的主體、對象、建檔、保存及數據公開等內容進行明確規定。對代表性項目的申請、建議、推薦等作了細化規定。
甘肅省人大科教文衛委員會主任委員龐波先生指出,甘肅省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是甘肅傳統文化的根源和命脈,在推動文化建設方面有著非常重要和獨特的地位。保護和利用好甘肅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保持甘肅省社會文化多樣性,保持健康的文化生態,增強文化自信,實現經濟社會協調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文化舉措。他還表示,這部地方性法規的出臺,對推動“絲綢之路經濟帶甘肅黃金段”建設,推動華夏文明傳承創新區建設和甘肅文化大省建設,必將產生深遠而積極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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