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死亡原因醫學證明書》的用途
“死亡原因醫學證明書”,是由醫生對因病傷死亡者填寫的法定證明材料,在我國由公安部門與衛生部門保存,它具有雙重用途:
1.是居民死亡的人口管理記錄,記載死者的'各項基本情況及死亡原因,公安部門據此辦理注銷戶口,還可作為殯儀火化部門
進行尸體焚化的依據。
2.是死因統計的原始資料記錄,衛生部門據此計算一系列的死亡統計指標,可以進行居民健康狀況的專題研究,提出優先解決的公共衛生問題,為制訂相應的防控措施提供可靠依據。
3.可以作為一種法律證據提交公安、司法部門。
4.目前越來越多地用于保險、遺產等群眾性、社會性憑證及死亡公證。
值得注意的是死亡原因醫學證明書加蓋醫療單位公章后方視為有效。
四、我國的居民死亡原因醫學證明書
我國的居民死亡原因醫學證明書是衛生部在1990年8月正式發文通知全國各地遵照執行(見附表)。1992年三部委聯合發文(衛生部、公安部、民政部)重申了我國《死亡醫學證明書》的格式。我國采用的《死亡醫學證明書》其核心部分完全采用了“國際死亡原因醫學證明書”的基本格式。其余內容,則盡量保留并吸收了我國各地以前使用的死亡報告單(卡)合理的部分。我國使用的《死亡醫學證明書》,共分四聯。第一聯為出證單位存根;第二聯用于計算機錄入,由出證單位直接報送至所在縣(區)疾控機構;第三聯為戶籍管理部門注銷戶口憑據;第四聯為殯葬火化憑據。各聯樣式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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