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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和管理辦法

時間:2021-02-10 15:46:21 政策法規 我要投稿

杭州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和管理辦法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大力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見》(國發〔2015〕32號)、《杭州“創新創業新天堂”行動實施方案》(杭政辦函〔2015〕151號)等文件精神,加快建設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引導和推進我市科技企業孵化器(以下簡稱孵化器)的健康發展,營造科技型小微企業成長的良好環境,特制定本辦法。

  一、孵化器的認定和功能

  (一)孵化器是指以企業孵化場地和配套設施為依托、為科技創業人員和科技型初創企業提供必要的資源和服務、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養高新技術企業和企業家的科技創業服務載體。

  (二)孵化器應具備的功能:

  1.培育高新技術企業和企業家,促進企業孵化培育和科技成果轉化。

  2.為科技創業人員和在孵企業提供創業場地、研發活動所需的公共科技創新服務平臺以及其他共享設施。

  3.搭建服務平臺,為科技創業人員和在孵企業提供創業培訓、融資、咨詢和輔導等的預孵化和孵化服務,開展法律、管理、財務、勞動人事等方面的咨詢和代理服務,開展孵化器創業導師行動以及其他有利于企業發展的孵化服務活動。

  4.創造良好的投融資服務環境,積極設立用于對在孵企業投資的創投基金,引導社會資本加快科技成果轉化,推進產業鏈和金融鏈的有機融合。

  5.營造良好的創新創業氛圍,積極推進扶持在孵企業發展有關政策措施的落實。

  (三)孵化器的認定遵循自愿申請原則。申請認定市級孵化器,應具備下列條件:

  1.發展方向清晰,服務功能健全,運營主體明確。(同一主體不能重復申請孵化器和眾創空間)

  2.在杭州市行政區域內注冊,獨立核算,實際運營時間1年以上。

  3.管理團隊健全,機構設置合理。

  4.具有較為完善的培育在孵企業的管理制度和服務功能,有明確的企業入孵條件、畢業標準和退出機制,可為科技創業人員和在孵企業提供商務、信息、咨詢、培訓、市場、投融資、技術開發與合作交流等服務。

  5.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直接用于科技創業人員創業預孵化和在孵企業的場地面積占2/3以上,并具有與孵化服務相匹配的公共配套設施。

  6.在孵化器自有場地內注冊辦公并經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在孵企業15家以上且戶均面積原則上不超過300平方米;從事生物醫藥、航空航天等特殊領域的在孵企業可適當放寬。

  7.孵化器中的在孵企業有20%以上已申請專利。

  二、在孵企業的認定條件

  在孵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1.在我市行政區域內注冊登記,并經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企業產權明晰,自主經營、自主創新能力較強,從事研發、生產的主營項目(產品)符合我市產業發展導向。

  2.申請進入孵化器的企業,成立時間一般不超過24個月。

  3.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關于進一步做好小微企業名錄建設有關工作的意見》(工商個字〔2015〕172號)所規定的小型、微型企業劃型標準。

  4.企業在孵時限一般不超過42個月,納入“創新人才推進計劃”及“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計劃”的人才或從事生物醫藥、集成電路設計、現代農業等特殊領域的創業企業,一般不超過60個月。

  5.在孵企業如年營業收入達到500萬元以上或已被認定為國家重點扶持領域的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或被兼并、收購、上市的,應確定為孵化畢業企業。孵化畢業企業和培育期滿未能畢業的企業不再享受在孵企業相關扶持政策,不再納入在孵企業統計。

  三、孵化器的管理

  (一)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全市孵化器建設進行規劃管理和業務指導,是孵化器認定和管理的主管機構。各區、縣(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轄區內的孵化器建設進行管理指導。

  (二)孵化器建設堅持“政府創新、民營助推、人才支撐、資本加速”原則,加強扶持,強化清理整頓,引導各類非政府機構、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和自然人利用社會資金和房產資源等,參與孵化器建設和運營。

  (三)加快提升發展孵化器的.孵化能力和服務能力,把發展孵化器事業作為落實杭州“創新創業新天堂”實施方案的重要舉措,堅持“專業孵化+創業導師+創業投資”的孵化模式,探索和推動持股孵化及市場化運行機制,加快推進我市大眾創業萬眾創新。

  (四)開展市級孵化器年度評價,構建符合我市孵化器發展規律的社會化評價體系,實施對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的動態管理和退出機制。

  1.評價內容包括孵化企業備案情況,季度數據報送情況,在孵企業、畢業企業和退出企業情況,公共服務平臺建設、投融資和孵化績效情況等。

  2.對當年評價不合格的市級孵化器予以通報并要求限期整改,對連續2年評價不合格的予以摘牌,取消市級孵化器資格, 3年內不得申報市級及以上孵化器和眾創空間。

  四、扶持措施

  (一)被認定為國家級孵化器(國家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的,符合國家有關財稅政策的,杭州市和區、縣(市)兩級財稅部門要主動幫助符合條件的孵化器落實優惠政策。

  (二)鼓勵利用工業閑置廠房、商業用地興辦孵化器,對利用建成3年以上的閑置工業廠房、倉儲用房、商業用地等存量房地產資源興辦孵化器,不涉及重新開發建設且無需轉讓房屋產權和土地使用權,經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確認并報市政府批準,屬于符合國家規定、城市功能布局優化及有利于經濟轉型升級的,在征收土地年收益時,給予政策傾斜。

  (三)鼓勵我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舉辦各類創業活動,其形式包括講座、論壇、沙龍、路演、對接會等,按照《杭州市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城市示范服務券和活動券管理辦法(試行)》(杭兩創辦〔2016〕1號)進行資助。

  (四)根據扶持原則,以及評價結果和孵化實績,對市級以上孵化器給予經費資助。

  1. 對新認定為國家級、省級孵化器的,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的一次性建設經費資助。

  2.年度評價為合格及以上的市級孵化器:

  孵化企業在孵期間或畢業后1年內被認定為國家重點扶持領域的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每認定一家,給予企業所在的孵化器15萬元補貼;企業在孵期間或畢業后1年內被認定為杭州市高新技術企業,每認定一家,給予企業所在的孵化器5萬元的經費補貼(以最高標準補貼一次)。

  3.鼓勵國家級孵化器對本市范圍內的其他主體(未被認定為市級孵化器)進行管理和品牌輸出。國家級孵化器進行管理和品牌輸出時需事先向市科委進行備案,對接受管理和品牌服務后被認定為省級以上孵化器的,補助輸出方20萬元,主要用于管理團隊的獎勵,每年補助輸出方的總額不超過100萬。

  4. 鼓勵孵化器設立天使基金,用于投資入孵的初創企業,鼓勵其申請杭州市蒲公英天使投資引導基金,引導基金參股比例最高不超過共同設立的天使基金實收資本的30%。

  5. 孵化器內在孵企業在孵期間獲得天使輪(或者A輪融資),按照不超過融資額的1%予以補助孵化器(被本市企業(非控股母公司)收購可參照執行),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20萬元,單個孵化器獎勵總額不超過100萬元(同一在孵企業完成同一輪融資,只能從一家孵化器或眾創空間申請一次融資補助)。

  五、附則

  (一)本辦法自2016年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由市科委、市財政局負責組織實施,解釋權歸市科委、市財政局。

  (二)杭州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和管理工作按此辦法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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