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陽靈活就業人員退休延長繳費
昨日,沈陽市公布《關于城鎮從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其中明確規定,2011年6月30日前參保的沈陽靈活就業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延長繳費5年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躉繳。
過去參保繳費職工因病非因工死亡,其喪葬費及供養直系親屬享受的遺屬救濟費,由企業來支付。從今年7月1日開始,此項費用將改由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
根據《意見》規定, 凡在2011年6月30日之前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業人員,在2011年7月1日之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原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喪葬費及遺屬救濟費改由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沈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相關人士表示,“有些企業經營效益不好,可能遲遲支付不了這筆費用。改由養老基金支付后, 既減輕了企業負擔,又可確保及時支付。”目前,沈陽喪葬費還執行老標準,待國家標準出臺后,將按照新標準多退少補。
此外,企業及其用人單位中參保的農民合同工,合同期滿解除勞動合同后至未再到城鎮企業及用人單位就業期間死亡的,不享受參保人員喪葬費及遺屬待遇。養老經辦機構將保留2011年7月1日以后死亡參保人員遺屬待遇支付信息,待國家下發新標準時再按有關規定調整。原由用人單位墊付的,養老經辦機構在按上述規定核發待遇時, 需由用人單位及遺屬共同簽字后方可支付。
2011年6月30 日前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延長繳費5年仍不足15年的,剩余的年限按原延長繳費第5年的繳費基數一次性躉繳。以完成躉繳的時點為退休時間,按其完成躉繳時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養老金,從辦理退休手續次月起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躉繳年限內各自然年度指數統一按躉繳當時的繳費基數對應的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即躉繳年限內各年的'指數等同)。
同時規定,在沈參保的靈活就業人員(不含個體工商戶業主及其從業人員),經本人申請可選擇以沈陽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70%、80%、90%、100%、 200%、300%為基數繳納養老保險費,多繳多得。按照2014年沈陽市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基數4371.83元計算,靈活就業人員每月養老保險繳費金額=繳費基數×繳費檔次比例×繳費比例(沈陽市規定為20%)。有一定繳費能力的靈活就業人員可以選擇200%和300%的繳費檔次,月繳費金額分別為1748.73元、2623.10元。繳費基數選定后,在一個社保年度(指當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內不再調整。
此外,原為農村復員軍人,后符合條件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際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以上,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時,其軍齡可與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已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未達到領取待遇條件的人員,經本人申請,與所在區縣政府或村集體經濟組織協商一致,可選擇退出養老保障參加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2004年1月1日后登記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女從業人員、女自由職業者,后轉移到城鎮企業單位接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其退休年齡仍按國家確定55周歲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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