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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殘保金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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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成都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實施細則》(成財非[2016]7號)文件規定,保障金按月計算,按年匯總一次性繳納。計算公式:保障金月應繳額=(上年用人單位月在職職工人數×1.6%-上年用人單位當月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月平均工資。
成都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下簡稱“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進我市殘疾人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殘疾人就業條例》、《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實施辦法》、《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5〕72號)和《四川省財政廳 四川省地方稅務局 四川省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四川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川財綜〔2016〕1號),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保障金是為保障殘疾人權益,由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機關、團體、企業(含個人合伙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繳納的資金。
第三條 成都市范圍內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適用本細則。
第四條 本細則所稱殘疾人,是指持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上注明屬于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和多重殘疾的人員,或者持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的人員。
第五條 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應當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和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第六條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6%。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保障金。
第七條 用人單位將殘疾人錄用為在編人員或依法與就業年齡段內的殘疾人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且實際支付的工資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并按規定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方可按月計入用人單位所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
用人單位安排1名持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1至2級)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3級)的人員就業的,按照安排2名殘疾人就業計算。
用人單位跨地區招用殘疾人的,應當計入所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
第八條 保障金按月計算,按年匯總一次性繳納。月應繳額按上年用人單位每月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和本單位在職職工月平均工資之積計算。計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月應繳額=(上年用人單位月在職職工人數×1.6%-上年用人單位當月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月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月在職職工,是指用人單位當月在編人員或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的人員。季節性用工應當折算為月平均用工人數。以勞務派遣用工的,計入派遣單位在職職工人數。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以公式計算結果為準,可以不是整數。
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月平均工資,按用人單位上年在職職工工資總額除以12再除以用人單位當月在職職工人數計算。
用人單位存續不到一年的,按實際月份計算征收保障金;成立不到一個月的,不征保障金。
第九條 保障金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同級地方稅務機關(以下簡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
第十條 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當配合稅務機關做好相關征收工作。
用人單位應于每年6月底前如實向所在地的同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報上年本單位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
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審核后,確定用人單位每月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并出具《成都市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審核確認書》(見附件)。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限申報的,視為未安排殘疾人就業。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于每年7至12月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上年度保障金。在申報時,應提供本單位在職職工人數、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等信息,并保證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對已安排殘疾人的,應同時出具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同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審定的《成都市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審核確認書》。稅務機關憑此《確認書》核定用人單位應當繳納的保障金。
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定期將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數據交換給稅務機關;稅務機關將用人單位申報的在職職工人數定期抄送給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
第十二條 稅務機關應當定期對用人單位進行檢查。發現用人單位申報不實、少繳納保障金的,稅務機關應當催報并追繳保障金。
第十三條 稅務機關征收保障金時,應當向用人單位開具稅收票證。
第十四條 保障金全額繳入地方國庫。其中,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征收的保障金按市和區52%、48%的比例就地入庫;其余區(市)縣按市和區(市)縣10%、90%的比例就地入庫。其中,市級行政事業單位保障金實行屬地化繳納后,由相關區(市)縣按基數加增長的辦法上解市財政,具體辦法另行規定。市級固定收入企業繳納的保障金繳入市財政。
第十五條 稅務機關應積極采取財稅庫銀稅收收入電子繳庫橫向聯網方式征繳保障金。
用人單位出現多繳、重繳、誤繳保障金等情況需退庫的,由用人單位填制退庫申請表,并附原繳費憑證復印件及相關證明文件,經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同級地方稅務機關審核,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同級財政部門審核確認后辦理退庫手續。
第十六條 自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3年內,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在職職工總數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業,免征保障金。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經濟損失,可以申請減免或者緩繳保障金。
申請減免緩繳保障金的用人單位應于每年4月底前持書面申請報告、遭受災害有效證明(由新聞媒體、保險公司、政府相關行政部門出具)、財務會計報告(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等材料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同級地方稅務機關提出申請,財政部門按有關規定審批后于5月底前將審批結果反饋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同級地方稅務機關,進行數據更新和征繳保障金。其中,市級行政事業單位由所在地的區(市)縣財政局匯總后報市財政局審批。
用人單位申請減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額不得超過該單位當年應繳保障金的總額,申請緩繳保障金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批準減免或者緩繳保障金的用人單位名單,應當每年公告一次。公告內容應當包括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減免或緩繳保障金的主要理由等。
第十八條 稅務機關應當嚴格按規定的范圍、標準和時限要求征收保障金,確保保障金及時、足額征繳到位。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違反本細則規定,擅自減免或緩征保障金,不得自行改變保障金的征收對象、范圍和標準。
第二十條 各區(市)縣應當建立用人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及繳納保障金公示制度。
各區(市)縣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本地區用人單位應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和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
各區(市)縣稅務機關應當于每年3月底前向社會公布本地區用人單位繳納保障金情況。
第二十一條 保障金納入地方一般公共預算統籌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殘疾人就業和保障殘疾人生活。支持方向包括:
(一)殘疾人職業培訓、職業教育和職業康復支出。
(二)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提供殘疾人就業服務和組織職業技能競賽(含展能活動)支出。補貼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所需設施設備購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務費用。補貼輔助性就業機構建設和運行費用。
(三)殘疾人從事個體經營、自主創業、靈活就業的經營場所租賃、啟動資金、設施設備購置補貼和小額貸款貼息。各種形式就業殘疾人的社會保險繳費補貼和用人單位崗位補貼。扶持農村殘疾人從事種植、養殖、手工業及其他形式生產勞動。
(四)獎勵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以及為安排殘疾人就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
(五)對從事公益性崗位就業、輔助性就業、靈活就業,收入達不到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生活確有困難的殘疾人的救濟補助。
(六)經縣級(含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批準用于資助重度殘疾人參加養老保險、促進殘疾人就業和保障困難殘疾人、重度殘疾人生活等其他支出。
第二十二條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所屬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的正常經費開支,由同級財政預算統籌安排。
第二十三條 各級要積極推行政府購買服務,按照政府采購法律制度規定選擇符合要求的公辦、民辦等各類就業服務機構,承接殘疾人職業培訓、職業教育、職業康復、就業服務和就業援助等工作。
第二十四條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財政部門應當于每年向社會公布上年保障金用于支持殘疾人就業和保障殘疾人生活支出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五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細則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擅自減免保障金或者改變保障金征收范圍、對象和標準的;
(二)隱瞞、坐支應當上繳的保障金的;
(三)滯留、截留、挪用應當上繳的保障金的;
(四)不按照規定的預算級次、預算科目將保障金繳入國庫的;
(五)違反規定使用保障金的;
(六)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保障金的,按照《殘疾人就業條例》的規定,由稅務機關提交財政部門,由財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還應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滯納金按照保障金入庫預算級次繳入國庫。
第二十七條 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細則規定,在保障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由市財政局會同市地稅局、市殘疾人聯合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我市之前相關規定同時廢止。
成都殘保金申報操作流程說明
一、申報對象
成都所屬2022年度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各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
二、申報時限
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應在2023年10月31日前進行申報,未在規定時限申報的,視為未安置殘疾人就業。
三、安置殘疾人就業基本要求
(一)單位申報的殘疾人須持殘聯核發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退役軍人事務部核發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中殘疾等級為1至8級的人員;
(二)單位申報的殘疾人應在就業年齡段內;
(三)單位申報的殘疾人須為在編人員或依法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的人員;
(四)用人單位依法以勞務派遣方式接受殘疾人在本單位就業的,經勞務派遣單位和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可由用人單位進行申報;
(五)用人單位為殘疾人職工支付的工資應不低于成都市最低工資標準,且須按月足額發放到位;
(六)用人單位須為殘疾人職工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四、申報操作指南
(一)登錄系統
1、進入四川政務服務網(網址:https://rzsc.sczwfw.gov.cn/logon/password.jsp)點擊“登錄賬號”。有法人賬號的直接點擊“法人登錄”。
3、無法人賬號的點擊“立即注冊”進行“法人注冊”。
單位可選擇其中一種注冊方式點擊“立即前往”進行注冊,注冊成功(可能需要數個工作日,如注冊過程中出現問題請咨詢“四川政務服務網”)后再點擊“法人登錄”進行登錄。
4、首次進入系統,需要先完善下單位信息,選擇“單位信息維護管理”。信息填寫完畢后,所有打紅星的信息都要進行核實完善,點擊保存。
如單位安置的殘疾人與其他單位存在關聯關系(如勞務派遣,代理公司代買保險、代發工資等)請在頁面下方“關聯單位列表”點擊“添加”按鈕進行添加。
5、單位信息完善點擊“保存”后再點擊進入“殘疾人安置管理”頁面,點擊“添加殘疾人”進行殘疾人申報(業務年度默認2022年,不要選擇其它年份)
6、點擊“添加殘疾人”后首先進入“安置登記”流程,輸入殘疾人職工的“身份證號”后,點擊“人員信息校驗”系統將進行自動校驗并填報“基本信息”和“殘疾人證管理”信息,系統自動填報完成后須進一步完善殘疾職工的基本信息(紅星為必填項)。
7、“基本信息”完善后進入“上傳附件”流程,在“合同管理”行點擊“添加”,上傳殘疾職工合同成功后,填寫合同相關信息,最后點擊“保存,下一步”。
8、如單位安置有多名殘疾職工可在“殘疾人安置管理”頁面點擊“添加殘疾人”后按3、4的流程進行操作。
9、點擊“保存,下一步”后自動進入“人員信息校驗”流程,系統將進行大數據比對,單位須在“年月”列前勾選申報安置月份后點擊“保存,下一步”,比對信息中綠色“√”的為大數據比對成功的,紅色×為數據比對不成功。
10、 數據比對不成功的點擊“保存,下一步”后根據提示提交相關佐證材料,然后等待審核。
11、 完成以上操作后返回“殘疾人安置管理”頁面關注“審核狀態”,如“審核狀態”為“待審核”須等待審核,如“審核狀態”為“已審核確認”,請先查看“安置確認(月)”與單位申報月份是否一致,如不一致請返回查看(可按要求上傳相關佐證材料);如“安置確認(月)”與單位申報月份一致請點擊“完成申報”,在彈出的“申報資料真實性承諾書”頁面分別點擊“已閱讀,確認”和“確定”按鈕。
12、 殘聯將審核信息推送稅務部門后,在“殘疾人安置管理”頁面出現“下載審核認定書”按鈕,單位可自行下載保存。
五、其他說明
(一)單位報送的殘疾人須上傳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有效期須為1年以上(含1年),且應涵蓋當年殘疾人在單位就業的全時間段(如當年簽訂兩份合同,須一同上傳),上傳的合同應包含殘疾人崗位、工資、甲乙雙方信息,以及雙方簽字,單位蓋章的信息。
(二)單位報送的殘疾人其工資、社保、醫保信息系統將通過與大數據進行比對,比對不成功的,單位須補充上傳相關佐證材料。
1、如系統無法比對出殘疾人職工的工資信息,單位應當上傳稅務系統導出的“支付綜合所得收入和扣繳個人所得稅情況表”或包含付款人、收款人、發放工資月份等信息的銀行流水。
2、如系統無法比對出殘疾人職工的社保、醫保繳費信息,單位應當將社保、醫保繳費證明上傳待審,繳費證明應包含殘疾人姓名、身份證號、繳費月份、單位編碼、對應單位名稱、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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