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可以享受哪些假期
女職工懷孕后,對于自己的假期及待遇都非常地關心,如保胎假、產前假、產假、哺乳假。那么女職工是否都可以享受這些假期?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
保胎假、產前假、哺乳假人人都能享受嗎?
答:女職工在懷孕至哺乳期結束期間可能會涉及四個假期,分別是:保胎假、產前假、產假、哺乳假。關于產假的相關規定大家都非常熟悉了,在此不再贅述。
今天主要為大家介紹保胎假、產前假以及哺乳假。首先需要明確的是,這些假期不同于產假,并非所有女職工都能享受,必須符合一定條件才能享受。
■保胎假
根據《國家勞動總局保險福利司關于女職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過六個月后生育時的待遇問題給上海勞動局的復函》中規定:“女職工按計劃生育懷孕,經過醫師開具證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時間,按照本單位實行的疾病待遇的規定辦理。”
因此,女職工如需休保胎假,必須由醫師開具證明。保胎期間享受病假待遇。
■產前假和哺乳假
產前假和哺乳假均分為用人單位可以批準和應當批準兩種情況。
用人單位可以批準的情況如下:《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女職工妊娠七個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計算),應給予每天工間休息一小時,不得安排夜班勞動。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
第十六條規定:“女職工生育后,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準,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
用人單位應當批準的情況如下:《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經二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證明有習慣性流產史、嚴重的妊娠綜合癥、妊娠合并癥等可能影響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請,用人單位應當批準其產前假。經二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證明患有產后嚴重影響母嬰身體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請,用人單位應當批準其哺乳假。”
《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八條還規定了產前假和哺乳假的工資待遇:“女職工在產假期間的工資照發。按本規定享受的產前假和哺乳假的工資按本人原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單位增加工資時,女職工按規定享受的產前假、產假、哺乳假,應作出勤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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