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工傷保險條例》覆蓋范圍:個體雇工權利
工傷亦稱職業傷害,指職工在勞動中,所發生的或與之相關的人身傷害,包括事故傷殘和職業病以及因這兩種情況造成的死亡。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傷害和因工外出期間受到傷害或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亦屬于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的覆蓋范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為本單位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法官說法
一、個體工商戶雇工受傷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工傷保險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即“用人單位”。而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規定,勞動者與個體工商戶產生的勞動爭議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字號為當事人,但應同時注明該字號業主的自然情況。因此,個體工商戶打工受傷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有充分的法律依據。
二、職工個人投保的商業保險不能沖抵工傷待遇
工傷保險是國家強制保險,而吳桂芳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是商業保險,是兩個不同的關系,都應受到法律的保護。因此,漕紅塑磨廠要求在醫療費用中扣減保險金7050元,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也就不會采納漕紅塑磨廠的觀點。
三、企業工資低于最低工資標準,應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原勞動部1993年11月24日發布的《企業最低工資規定》及1994年12月3日發布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企業如果低于所在地的最低工資率支付勞動者工資的,由當地政府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發所欠工資,并另外向勞動者支付相當于低于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本案中,吳桂芳受傷前的月平均工資為344.38元,低于鎮江市職工平均工資的60%,本案仲裁、判決中根據有關地方法規,確定應按照鎮江市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即1048元/月,具體數額為1048元/月乘以14個月計1萬4672元。吳桂芳主張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9100元的數額,低于規定的標準,予以支持。這里提醒打工者,要關注其所在的企業工資標準是否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http://m.shddsc.com/【《工傷保險條例》覆蓋范圍:個體雇工權利】相關文章:
個體雇工合同02-28
工傷保險條例問答08-31
個體雇工合同(11篇)04-20
個體雇工合同11篇03-11
個體雇工合同9篇03-27
2016無錫工傷保險條例「全文」08-06
工傷保險適用范圍09-14
工傷保險條例細則(通用10篇)05-13
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201209-25
企業職工工傷保險條例全文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