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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條例問答

時間:2024-03-04 17:49:41 宇濤 工傷保險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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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條例問答

  工傷保險,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或在規定的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導致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死亡時,勞動者或其遺屬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下面為大家帶來了工傷保險條例問答,歡迎大家參考閱讀!

  1、工傷保險的參保范圍有哪些?

  我市注冊的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都應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2、用人單位不按規定參保的該如何處理?

  用人單位依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依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3、用人單位和職工的工傷保險義務有哪些?

  用人單位應當將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

  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

  4、職工的工傷保險權利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5、工傷保險基金都有哪些資金構成?

  工傷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構成。

  6、工傷保險費的費率如何確定?

  工傷保險費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費率。

  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并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在每個行業內確定若干費率檔次。

  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適用所屬行業內相應的費率檔次確定單位繳費費率。

  7、工傷保險費應該由誰來繳納?

  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8、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如何確定?

  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

  9、工傷保險基金的統籌層次如何?

  條例規定工傷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目前我市實行市級統籌。

  跨地區、生產流動性較大的行業,可以采取相對集中的方式異地參加統籌地區的工傷保險。

  10、工傷保險基金的支出項目有哪些?

  工傷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用于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能力鑒定,工傷預防的宣傳、培訓等費用,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用于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的支付。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工傷保險基金用于投資運營、興建或者改建辦公場所、發放獎金,或者挪作其它用途。

  11、什么是工傷保險基金儲備金?

  工傷保險基金應當留有一定比例的儲備金,用于統籌地區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儲備金不足支付的,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墊付。

  關于工傷保險的法律問答

  1、騙取工傷保險待遇,有哪些法律責任?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條規定,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騙取工傷保險待遇,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騙取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還,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工傷停工留薪期滿但傷未全好,能繼續享有看病治療的工傷待遇嗎?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和第三十三條第二款中“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等規定,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可以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3、工傷職工什么情形下需要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4、工傷傷情有變化,能再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嗎?

  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5、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需要自費嗎?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6、哪些情形不認定為工傷?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職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本人在工作中傷亡的,不認定為工傷: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殘或者自殺;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7、公司轉讓,工傷應該找誰負責?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

  8、職工個人是否需要繳納工傷保險費?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9、對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有爭議如何處理?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10、工傷職工可以享受多長時間的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11、工傷認定中“上下班途中”如何判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之一包含“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職工以上下班為目的、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單位和居住地之間的合理路線,視為上下班途中。

  12、《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上下班途中”有哪些情形?

  (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經常居住地之間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13、在同一單位多次發生工傷,應該怎么辦?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一) 人社部發〔2013〕34號第十條規定: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期間多次發生工傷的,符合《條例》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條規定領取相關待遇時,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單位發生工傷的最高傷殘級別,計發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14、因工傷發生的費用,哪些由用人單位支付?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九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15、哪些工傷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16、哪些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八)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九)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十)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17、職工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怎么繳納工傷保險費?

  根據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職工(包括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18、申請工傷認定,應該提交哪些材料?

  (1)應提交的材料:

  ①工傷認定申請表(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②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③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2)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19、供養直系親屬的范圍有何規定?

  根據蘇勞社險[20xx]2號規定:供養范圍是參保人員及離退休人員供養直系親屬的范圍,是指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同時要具備供養條件,依靠死亡人員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配偶或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三)子女未滿18周歲的;

  (四)父母均已死亡且父母無兄弟姐妹,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

  (五)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

  (六)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

  (七)本通知實施前已辦理離退休手續人員的配偶在其辦理退休手續時也應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

  死亡人員供養直系親屬的勞動能力鑒定,由死亡人員生前參保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負責。死亡人員的供養直系親屬的資格認定和待遇審核,由支付待遇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參保人員的供養直系親屬,應當是參保人員死亡前已確認且死亡時仍符合供養條件的; 離退休人員的供養直系親屬,應當是離退休人員離退休前已確認且死亡時仍符合供養條件的。

  20、發生勞動爭議,應向哪里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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