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調整工傷保險費率
為認真貫徹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地方稅務局《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和加強基金管理意見的通知》具體情況如下!
一、行業分類和行業分類基準費率
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1)對行業的劃分,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將行業工傷風險類別劃分為一類至八類(見附件1)。
不同工傷風險類別的行業執行不同的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市本級的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為:一類至八類分別為該行業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5%、0.7%、1.1%、1.3%、1.6%、2.0%、2.1%、2.2%。各縣(市、區)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可在市本級八類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同步上浮或下浮,上下浮動區間為0—0.2個百分點。
工傷保險費率浮動調整
浮動費率,是指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在用人單位按行業基準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基礎上,根據用人單位上年度工傷保險支繳率,核定其在本年度應當適用的工傷保險費率。工傷保險支繳率,是指一個自然年度內,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費用與該單位按基準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比例。
(一)一類行業分為三個檔次,即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可向上浮動至120%、150%;二類至八類行業分為五個檔次,即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可分別向上浮動至120%、150%或向下浮動至80%、50%。二類行業下浮最低不得低于一類行業基準費率。
(二)用人單位初次繳費費率,按行業基準費率確定。繳費不滿一個自然年度的,不實行浮動費率。繳費滿一個自然年度后,參加浮動費率的統一調整。
(三)工傷保險浮動費率,在行業基準費率基礎上,隨用人單位支繳率的升降上下浮動。上浮最高不超過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50%;下浮最低不低于本行業基準費率的50%。具體浮動標準如下:
1、用人單位工傷保險支繳率小于50%的,費率下浮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50%;
2、用人單位工傷保險支繳率大于等于50%,小于80%的,費率下浮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80%;
3、用人單位工傷保險支繳率大于等于80%,小于等于120%的,按本行業基準費率繳費,不實行浮動;
4、用人單位工傷保險支繳率大于120%,小于150%的,費率上浮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20%;
5、用人單位工傷保險支繳率大于等于150%的,費率上浮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50%;
6、不論用人單位上年度費率是否上下浮動,本年度浮動費率均在行業基準費率基礎上根據上年度基金支繳率確定。
(四)用人單位上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年度的工傷保險費率不得下浮:
1、發生死亡賠付的;
2、拖欠工傷保險費的;
3、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以及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
4、其它上級政策規定的情形。
一次性發生死亡3人及以上的,連續三年工傷保險費率不得下浮。
(五)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計入用人單位工傷保險支繳率的計算范圍:
1、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2、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六)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根據本規定每年度調整一次用人單位的繳費費率,并將調整結果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備案。
三、新老工傷保險費率的銜接
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按照本通知中工傷保險行業風險類別,對轄區內參保用人單位進行梳理,根據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注冊和主要經營業務等情況,分別確定其適用的行業分類。
對現執行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的用人單位,本次調整按其所屬工傷風險類別所對應的費率五個檔次中就近確定費率。2016年1月1日后,按本通知第二大點有關規定執行費率浮動調整。
對勞務派遣企業,根據被派遣勞動者實際用人單位所在行業,或根據多數被派遣勞動者實際用工單位所在行業,確定其工傷風險類別和費率。
對于整體參保或分開參保、集中繳費的集團公司等涉多行業大型用人單位,可以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主業和各行業從業人員結構等因素確定綜合工傷費率。
其它
本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開始實施,以往政策規定與本通知精神不符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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