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欠繳社會保險費包括哪些情況?
一、單位欠繳社會保險費包括哪些情況?
偷逃、欠繳社會保險費,是不少企業的“通病”。《勞動法》第七十二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所以用人單位的“欠保”行為直接損害了勞動者與國家的利益。除了單位故意混淆、混水摸魚,來逃避繳費義務的情況以外,這里我們還要介紹幾種情形,為勞動者提個醒,也讓用人單位引以為戒。
(一)掩耳盜鈴、自欺欺人
單位采用的主要手段是瞞報、少報職工的繳費基數。根據規定,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基數是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性收入來確定的,但是單位為了達到少繳社會保險費的.目的,就在工資性收入的確定上玩起了花樣,例如工資總額范圍的統計項目,被分開發放,還冠以職工福利的“美名”,以便降低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基數。這種弄虛作假的做法是不足取的,一經查實將受到嚴肅處理。
(二)張冠李戴
要求職工以自由職業者身份自行繳費,單位給予一定的補貼。從概念上來講單位職工與自由職業者是有本質區別的,是完全不同的兩種參保身份,職工以自由職業者名義繳費,不但使單位逃避了繳納社會保險的法定義務,而且造成職工將來不能享受有些社會保險待遇(如失業保險),同時國家的社保基金統籌納入也隨之減少,如此“三損”的局面是絕對不應該出現的。
(三)混淆視聽、顛倒黑白
要求失業人員在應聘工作時提供虛假“協保”、下崗等證明,以此作為逃避繳費的借口。由于“協保”人員的社會保險費已一次性繳納到了退休年齡,根據規定單位使用協保人員可以免繳社會保險費。但是失業人員不同于“協保”人員,他并未繳足社會保險費用,而且與單位建立的是勞動關系,在工作期間,單位必須履行繳費的義務。
二、特殊情況的工傷保險責任
(一)非法用工
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該單位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于《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傷殘、死亡的,由該單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于《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
(二)單位變更
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
(三)承包經營
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
(四)借調
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五)職工下落不明者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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