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期和試用期的區別
實習期與試用期有著顯著的區別。實習期通常是學生在校期間到用人單位參與實踐工作,雙方不是勞動關系;而試用期則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考察期間,雙方屬于勞動關系。因此,實習期是不受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范,而試用期期間,雙方則需要受到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約束,下面是CN人才網小編為大家整理相關知識,歡迎參考~
試用期
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關系還處于非正式狀態,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試用期是針對勞動合同而言的應當包含在勞動合同期內,其不能脫離勞動合同而單獨約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實習期
實習期是指學生在校期間,到單位的具體崗位上參與實踐工作的過程,其目的是為達到理論聯系實際和更好地學習理解科學文化知識。只涉及在校學生。所以實習期內與單位沒有形成勞動關系,拿低于當地最低工資不違反法律規定。
實習期和試用期的區別
1.當事人的身份不同。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所以處于試用期中的自然人一方只能是勞動者。而實習是指學生通過學校安排介紹、本人自找或由其他途徑進入實習單位工作,通過完成一定任務來熟悉工作,深化鞏固所學理論知識,提升實踐能力,為盡快適應并參與實際工作打基礎。主要由學校根據教學和技能訓練的需要,由學校、實習者、實習單位三者進行約定,實習期間的自然人一方是在校學生。學生與用人單位簽訂的不是勞動合同,并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勞動者。
2.當事人的目的不同。
實習期的目的是為了提高實習學生的自身素質,完成學業目的,并提升學生實踐能力的過程。體現了學校和學生的教學目的。而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為了更好的`滿足單位的人力資源需要而約定的,是兩者磨合的期間。
3.法律依據不同。
試用期由《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規范;而實習期由《民法》和《合同法》規范。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學生在用人單位實習期間,與用人單位還不是勞動關系,二者之間問題的解決依據尚不能援引《勞動法》,一旦產生糾紛的話,主要依據民法、合同法等來處理。
4.期限不同。
試用期由明確的期限限制,而實習期完全由當事人約定。
5.工資待遇不同。
試用期的工資和待遇有法律明確的規定,受到最低工資標準的限制;而實習期沒有,實習期工資不受最低工資標準的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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