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跨境電子商務促進條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對杭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審議通過的《杭州市跨境電子商務促進條例》進行了審議,現決定予以批準,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下面就一起來看看CN人才網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杭州市跨境電子商務促進條例吧。
杭州市跨境電子商務促進條例
(2016年10月26日杭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通過 2016年12月23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三章 發展規劃
第四章 平臺服務和體系建設
第五章 促進措施
第六章 環境營造和制度支持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本市跨境電子商務健康快速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中國(杭州)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以下簡稱杭州跨境電商綜試區)。
杭州跨境電商綜試區覆蓋本市行政區域。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跨境電子商務,是指分屬不同關境的交易主體進行的,或者交易標的跨越關境的電子商務活動。
第四條 本市推進跨境電子商務發展,應當堅持先行先試、循序漸進、創新發展、依法規范的原則,建立政府引導、企業主體、行業自律的機制。
第五條 本市跨境電子商務發展,應當體現線上集成、跨境貿易、綜合服務的主要特征,提高物流通關渠道、單一窗口信息系統、金融增值服務的水平,推動通關、檢驗檢疫、外匯、稅務、商務、物流、金融等一體化,促進線上單一窗口綜合服務平臺和線下綜合園區平臺聯動發展,建成投資貿易便利、監管服務高效、法治環境優化的全國跨境電子商務創業創新中心、服務中心和大數據中心。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跨境電子商務建設領導協調機制,加強對跨境電子商務建設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依法制定與跨境電子商務建設、發展、管理有關的政策,定期研究重大問題,組織有關部門制定、落實階段性目標,協調推進跨境電子商務建設工作和創新發展。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的中國(杭州)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跨境電商綜試辦),負責杭州跨境電商綜試區的建設和統籌管理工作,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下列職責:
(一)執行有關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工作的法律法規以及國家、省和市有關政策,研究跨境電子商務發展的有關問題,與海關、檢驗檢疫、外匯管理、稅務等部門配合協作,簡化優化監管流程,推動體制機制創新,探索構建促進跨境電子商務發展的管理制度和規則;
(二)編制杭州跨境電商綜試區的發展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三)統籌杭州跨境電商綜試區線下園區的功能布局,協調、督促線下園區的'建設與管理,負責杭州跨境電商綜試區招商網絡建設工作,指導全市跨境電子商務招商引資工作;
(四)組織開展跨境電子商務領域交易、支付、物流、通關、退稅、結匯等環節的技術標準、業務流程、監管模式等方面的創新研究,推動跨境電子商務交易規則和標準的形成;
(五)負責跨境電子商務信息化工作,組織實施單一窗口綜合服務平臺的建設和管理,建立信息交換共享機制,構建跨境電子商務信用評價和統計監測體系,實施信用評價、分類分級監管,推動信息流、資金流、貨物流之間的信息互聯互通;
(六)負責跨境電子商務風險防控體系建設工作,組織開展跨境電子商務全流程的專業風險分析,防控經濟風險、技術風險和交易風險;
(七)組織開展跨境電子商務金融服務和智能物流體系建設工作,推動跨境電子商務與倉儲、物流、金融等產業的融合發展;
(八)負責跨境電子商務人才體系建設;
(九)履行市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明確跨境電子商務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推動本行政區域內跨境電子商務的發展。
第八條 海關、檢驗檢疫、外匯管理、稅務等部門在本市設立的跨境電子商務工作機構(以下統稱駐區機構),依法履行有關管理職責。
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和有關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管理工作。
第九條 市跨境電商綜試辦應當與駐區機構、有關部門建立合作協調和聯動工作機制,為駐區機構和有關部門依法監管提供必要的保障,研究解決杭州跨境電商綜試區發展中的問題。
第十條 鼓勵跨境電子商務經營者、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臺等建立行業自律體系,發揮行業組織自治作用。
跨境電子商務行業自治組織應當研究跨境電子商務行業發展方向,探索行業發展規律,推動制訂和實施行規行約、行業質量標準等,規范經營行為,依法維護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和本行業的聲譽,引導跨境電子商務規范化發展,促進公平競爭。
第三章 發展規劃
第十一條 全市跨境電子商務發展規劃由市跨境電商綜試辦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省和市有關促進跨境電子商務規范發展的要求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全市跨境電子商務發展規劃應當明確跨境電子商務產業發展核心區、產業應用經濟圈和產業發展帶,形成全域覆蓋的總體布局。
第十二條 編制全市跨境電子商務發展規劃應當注重服務國家戰略、轉變外貿發展方式、發揮企業主體作用、體現改革綜合性。
第十三條 區、縣(市)人民政府跨境電子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市跨境電子商務發展規劃編制跨境電子商務園區發展專項規劃。跨境電子商務園區發展專項規劃經市跨境電商綜試辦審核,報送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全市跨境電子商務發展規劃,編制本部門、本領域的跨境電子商務發展專項規劃。跨境電子商務發展專項規劃經市跨境電商綜試辦審核同意后實施。
跨部門、跨領域的跨境電子商務發展專項規劃由市跨境電商綜試辦組織有關部門根據全市跨境電子商務發展規劃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四條 有關部門在編制全市跨境電子商務發展規劃和專項規劃時,應當組織專家論證,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全市跨境電子商務發展規劃和專項規劃的編制部門應當就規劃的內容向公眾提供咨詢服務。規劃的執行情況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規劃批準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或者變更。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
第四章 平臺服務和體系建設
第十五條 杭州跨境電商綜試區應當按照一點接入的原則,建設線上單一窗口綜合服務平臺,與海關、檢驗檢疫、外匯管理、稅務、商務、市場監督管理、郵政等部門進行數據交換,推進監管部門之間信息共換、監管互認、執法協助。
第十六條 杭州跨境電商綜試區應當采取一區多園的布局方式,建設線下綜合園區平臺,提供通關、物流、金融、人才等一站式綜合服務,承接線上單一窗口綜合服務平臺功能。
第十七條 杭州跨境電商綜試區應當建立跨境電子商務信息合作機制和共享平臺,逐步統一信息標準、信息管理服務等規范,推動海關、檢驗檢疫、外匯、稅務、商務、物流、金融等領域之間的信息交換。
跨境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向市跨境電商綜試辦提供電子商務數據信息,實現監管部門、地方政府、金融機構與企業之間的信息互聯互通,為跨境電子商務信息流、資金流、貨物流互聯互通提供數據技術支撐。
第十八條 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臺、外貿綜合服務企業之間應當開展規范合作,為跨境電子商務交易提供在線支付結算、在線融資、在線保險等一站式金融服務。
第十九條 杭州跨境電商綜試區應當運用云計算、物聯網、大數據等先進信息技術,構建互聯互通的物流智能信息系統、銜接順暢的物流倉儲網絡系統和優質高效的物流運營服務系統。
第二十條 杭州跨境電商綜試區應當建立跨境電子商務信用評價系統、信用監管系統和信用負面清單系統,運用跨境電子商務信用數據庫記錄和積累跨境電子商務企業、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臺、物流企業及其他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的基礎數據,實施跨境電子商務信用分類監管。
第二十一條 杭州跨境電商綜試區應當建立健全跨境電子商務統計監測體系,完善跨境電子商務統計辦法,為行政監管和企業經營提供咨詢服務。
第二十二條 杭州跨境電商綜試區應當建立跨境電子商務風險信息采集、評估分析、預警處置和復查完善機制,以跨境電子商務流程節點風險防控為重點,開展全流程專業風險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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