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國家產假規定上海
上海通過《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3月1日起施行的新《條例》,把原先的晚婚假和晚育假更名為婚假和生育假,假期天數保持不變,配偶的陪產假則由原先的三天增加到10天。
上海市衛計委主任鄔驚雷在記者會上指出,晚婚晚育假更名后,受惠群體實質上是從原本符合規定的晚婚晚育者,擴大到符合法律規定結婚生育的公民和婦女,所以新《條例》不能單從婚假、產假和陪產假假期總數只多出七天來衡量。
中國是在去年10月29日的'中共十八屆五中全會上作出全面兩孩的決策部署,各地方政府隨后對國務院發布的改革完善計生服務管理的決定,制定相關實施辦法。
《條例》調整后,上海人享有10天婚假(包括國定婚假三天)、128天生育假(包括國定產假98天),原先三天的晚育護理假調整為10天配偶陪產假。和天津、浙江、寧夏等已出臺新計生條例的12個省份相比,上海128天的產假比作出180天產假規定的省份“縮水”將近兩個月。
不過上海市法制辦副主任劉平澄清,有的省份取消了晚婚假,然后對產假和陪產作出調整,以北京為例,陪產假一天都沒有,其他地方則增加到10天到15天。橫向比較,上海既保障了夫妻權益,又考慮到社會成本,且堅持了婚育福利“不做減法只做加法”的原則。
綜合考慮上海育齡婦女的年齡結構、平均初育年齡、生育間隔、生育意愿及辦理申請后的實際生育比例,鄔驚雷說,三至五年短期內經測算,每年約新增兩三萬新生兒;在上海出生的流動人口平均每年新增兩萬人左右,仍在上海約30萬余的分娩容納量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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