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哈爾濱市燃煤污染防治條例解讀「整理版」
《哈爾濱市燃煤污染防治條例》將于6月1日起正式實施,哈爾濱市也因此成為在全國首個出臺燃煤污染防治條例的城市。按照《條例》,燃煤生產、加工、儲運、購銷、使用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加工、儲運、購銷、使用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燃煤。銷售、燃燒不符合質量標準燃煤的,都將被處以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這是記者從2016年4月21日哈爾濱市人大召開的《哈爾濱市燃煤污染防治條例》新聞發布會上獲悉的。
【條例解讀】
該《條例》明確提出,燃煤生產、加工、儲運、購銷、使用單位和個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省規定的燃煤質量標準,不得生產、加工、儲運、購銷、使用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燃煤。哈爾濱市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要向社會公開燃煤質量標準。燃煤銷售單位、使用燃煤的工業企業和供熱(包括自供熱)單位應當建立燃煤管理檔案,并在自燃煤采購合同簽訂或者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將燃煤采購合同、發票、煤質報告單等有關采購數量和煤質信息抄送所在地的區、縣(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市場監管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將燃煤質量納入年度抽檢計劃,對銷售、購買和使用的燃煤質量進行抽檢。抽檢結果要向社會公開。未按照規定對燃煤質量進行抽檢、燃煤銷售單位逾期抄送燃煤采購數量和煤質信息或者所抄送信息不準確、銷售不符合質量標準燃煤等違反《條例》的行為,都將受到相應處罰。
《條例》還同時明確,哈爾濱市政府應當制定燃煤消費總量控制規劃,確定燃煤消費總量控制目標,逐步降低燃煤在一次能源消費中的比重,實現燃煤消費總量負增長。嚴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低熱值燃煤項目建設。同時,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業過剩產能退出機制,依法制定財政、土地、金融等扶持政策,通過落實節能環保標準,支持、引導相關企業退出或者轉型發展;不得新建、擴建容量低于每小時十蒸噸、七兆瓦的燃煤鍋爐。哈市建成區、縣(市)政府所在地、建成區和建成區外的工業園區內,不得新建、擴建容量低于每小時三十五蒸噸、二十九兆瓦的燃煤鍋爐;在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區域,禁止新建、擴建分散燃煤供熱鍋爐。各級政府部門應當依據重污染天氣應急等級,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可以根據應急需要責令有關燃煤企業停產或者限產。
根據該《條例》,發改、工信、環保、市場監管、供熱、城建、規劃、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燃煤污染防治相關工作。哈市政府應將燃煤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對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考核的內容。同時,環境保護、市場監管等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燃煤污染防治舉報獎勵制度,公布舉報電話、電子郵箱等,方便公眾舉報。
不合格煤不得進口
日前,《哈爾濱市燃煤污染防治條例》通過哈爾濱市人大二次審議,并提請省人大批準。記者在近日召開的哈爾濱市人大關于燃煤污染防治座談會上獲悉,《條例》通過后,銷售、燃用不符合質量標準燃煤的`,最高處罰貨值金額3倍罰款。不符合標準的商品煤,將不得進口、銷售和遠距離運輸。
目前供暖季即將結束,哈爾濱市供暖單位又將開始新一輪的燃煤采購,此時供暖單位必須要嚴格執行國家燃煤質量的標準。“低于國家規定的煤炭為化工原料不是用來燒的,應就地消化,能夠遠距離運輸的,必須是達標的優質煤。”
哈爾濱市嚴格執行國家《商品煤質量管理暫行辦法》中關于境內遠距離運輸(運距超過600公里)商品煤的相關規定,不符合規定的一律不得運輸,煤炭經銷企業嚴禁經銷劣質褐煤等煤炭品種,一經查實違反規定,立即吊銷其煤炭經營執照,并給予相應處罰。去年,哈爾濱市共取締賣不合格煤炭、無證無照的煤炭供應企業54家。今年,哈爾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將制訂詳細的抽檢計劃,對銷售、購買和使用的燃煤質量進行抽查,結果向社會公開。
【草案解讀】
記者從哈爾濱市法制辦獲悉,哈市擬制定《哈爾濱市燃煤污染防治條例》,《哈爾濱市燃煤污染防治條例(草案)》公開征求意見。《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在燃煤總量控制和燃煤的生產、加工、購銷、使用等方面作了具體規定,提出燃煤經銷單位、工業企業、供熱單位(包括自供熱單位)簽訂的購銷合同載明的燃煤質量條款或者檢測報告不符合燃煤質量標準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提出,本市對城市燃煤消費實行總量控制,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燃煤消費總量控制的中長期規劃,確定近期和長期的燃煤消費總量控制目標,逐步降低燃煤在一次能源消費中的比重,實現燃煤消費總量負增長。
建立燃煤質量管理檔案禁止摻雜、摻假
《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提出,燃煤生產、加工、儲運、購銷和使用單位是燃煤質量的責任主體,應當嚴格執行燃煤質量標準,建立燃煤質量保證制度和燃煤質量管理檔案。
禁止在生產、銷售的燃煤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禁止銷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質量標準的燃煤,鼓勵居民燃用優質燃煤和生物質成型燃料,推廣節能環保型爐灶。市場監管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燃煤質量納入年度抽檢計劃,對經營、銷售和使用的燃煤進行抽檢,抽檢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禁止新建、擴建分散燃煤供熱鍋爐
《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提出,本市建成區、縣(市)政府所在地的建成區以及建成區外的工業園區(以批復的工業園區規劃范圍為準)為哈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不得新建、改建、擴建35t/h以下(不含35t/h)、29MW(不含29MW)燃煤供熱鍋爐和20t/h以下(不含20t/h)、14MW以下(不含14MW)燃煤非供熱鍋爐。
在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區域,禁止新建、擴建分散燃煤供熱鍋爐;既有的不能達標排放的分散燃煤供熱鍋爐,應當在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拆除。具備連續供熱條件的燃煤鍋爐的單位,應當在供暖期間實施二十四小時低溫連續供暖。重點燃煤使用單位應當定期公布燃煤數量、質量情況和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大氣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買賣質量不達標燃煤最高罰5萬
燃煤經銷單位未簽訂載明燃煤質量要求的燃煤購銷合同或者未按照規定抄送燃煤購銷合同和煤質檢測報告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燃煤經銷單位簽訂的購銷合同載明的燃煤質量條款或者檢測報告不符合燃煤質量標準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屬于本條例規定禁止銷售的燃煤而為其提供運輸、倉儲等便利條件的,沒收全部運輸收入,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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