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廣州市科學技術普及條例全文
廣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75號)
廣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二次會議于2015年8月26日通過的《廣州市科學技術普及條例》,業經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于2015年12月3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5年12月24日
(1999年9月23日廣州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1999年11月27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準
根據2010年12月31日廣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2011年1月17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準的《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廣州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等十七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2015年8月26日廣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二次會議通過 2015年12月3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科學技術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科學文化素質,推動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廣東省社會科學普及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科學技術普及的活動。
第三條科學技術普及(以下稱科普)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社會支持、全民參與、資源共享和講求實效的原則。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科普工作協調制度,統籌解決科普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科普組織和科普隊伍建設,建立健全科普專家庫,完善科普組織網絡。區、鎮人民政府應當將科普工作列入工作計劃。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指導、協調轄區范圍內的科普工作,發揮科普組織的作用,加強轄區范圍內科普隊伍、科普活動場所建設。
第五條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科普工作的綜合協調、政策引導和督促檢查,組織實施本條例。區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范圍內科普工作的組織實施、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
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市科普工作規劃和年度計劃,并建立全市科普工作統計制度,定期將統計結果向社會公開。
第六條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科普教育工作,督促、指導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有計劃、有組織地對在校學生進行科普教育。
農業、林業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科技下鄉活動,加強科技培訓,扶持、建立科技試驗、示范基地,促進農業、林業先進實用技術的推廣、應用和普及。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科普教育納入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學習內容,配合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定期組織舉辦科普講座;結合在職培訓、再就業培訓、創業培訓,開展科普教育,配合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普及職業病防治、安全生產等知識。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指導和督促相關單位針對公眾關注的熱點問題開展科普宣傳。
衛生、計生、環境保護、國土資源、房屋、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人民防空、規劃、公安、水務、交通運輸、園林、安全監督、體育、氣象、地震、旅游、食品藥品監督、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機構,應當根據各自工作特點和行業專業知識宣傳需要,將科普工作納入工作計劃,通過舉辦科普展覽、講座、專題報告會、科技咨詢和公眾座談會等形式組織,開展科普活動。
在科技活動周、全國科普日、全國防災減災日、世界衛生日、世界環境日等活動期間,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確定科普活動主題并組織開展科普活動。
第七條各級科學技術協會協助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科普規劃和計劃,組織開展群眾性、社會性、經常性的科普活動,支持有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和科技工作者開展科普活動。
市科學技術協會受政府委托定期開展公民科學素質監測工作,并向社會公開監測結果。
第八條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協助市人民政府推動社會科學知識普及工作,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章程的規定,組織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三章社會責任
第九條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按照本市和本單位科普工作計劃的安排,開展科普活動。
第十條市、區人民政府門戶網站應當開設科普專欄,安排專人負責科普信息采編工作,政府各部門的門戶網站和新媒體公眾平臺應當結合行業科普宣傳的需要,開設科普專題,圍繞本行業科技知識和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開展科普宣傳。
廣播電視臺、綜合類報刊等媒體應當發揮行業優勢開展科普活動,每年制作并免費發布一定比例的公益性科普廣告,提供科普類信息服務,廣播電視臺應當每月播出一檔科普節目,綜合類報紙應當每周有一個專欄的科普內容,綜合類刊物應當每期有一個專欄的科普內容,在舉辦科技活動周等全國性活動期間,應當增加科普專欄和科普節目的版面和內容。
鼓勵單位和個人利用互聯網等媒體開展科普活動。
第十一條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科普教師,組織學生每學期至少開展四次科普專題教育和一次校外科普活動,開展科技制作、科技發明、科技考察以及其他科普活動,重點普及生理心理健康、流行性疾病預防、安全避險、生態環境保護等科學知識,培養學生的科學興趣、科學精神、科學態度和科學價值觀。
幼兒園應當把科學啟蒙教育納入幼兒教育的內容。
第十二條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社區居民參與咨詢、講座等科普活動,有條件的居民委員會應當建立科普活動站、點等科普活動場地和科普宣傳欄、電子宣傳屏。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為所在地的社區開展科普活動提供便利和支持。
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合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開展科普工作,發揮農村專業技術協會的作用,引導村民學習和掌握科學生產、文明生活等科學知識和技能。
第十三條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和科普類社會組織應當將科普工作納入各自的發展規劃、工作計劃和考核體系,組織科普工作者和教師結合本職工作開展科普作品創作、科普研究,開發科普資源,及時向公眾傳播最新科研成果,面向重點人群開展各種科普活動。
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在不影響教學、科研正常開展的情況下,應當向公眾開放非涉密的實驗室、陳列室和其他科普場地、設施,為公眾舉辦科普講座,提供科普咨詢。
鼓勵大中型企業向社會公眾開放非涉密的科研儀器設施、實驗與觀測場所、展覽館、博物館、生產線等科普資源。
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等在不影響科研、生產正常開展的情況下,應當將非涉密的科研資源向公眾開放,接待有組織的預約參觀,并提供講解。
第十四條政府投資興辦的圖書館、博物館、地方志館、文化館、文化宮、青少年宮、兒童活動中心、老年活動中心、醫療機構等單位,應當根據自身特點,面向公眾開展科普宣傳;綜合公園、兒童公園、動物園、植物園、森林公園等公園和廣場、地鐵等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在其管理范圍內配套科普設施,開展科普宣傳。
第十五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科普工作機制和應急科普服務支撐體系,組織開展經常性應急科普活動,普及應急科學知識,提高公眾對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理能力。
在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時,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統籌組織、指導有關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及時利用各類大眾傳播媒介開展科普宣傳,引導公眾以科學的態度和方式,應對突發公共事件。
第十六條各級科學技術協會、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應當組織建設志愿者科普隊伍,搭建科普志愿者交流平臺,定期開展科普志愿者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