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制定公司規章制度(精選10篇)
在現在社會,制度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制度是要求成員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那么相關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如何制定公司規章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如何制定公司規章制度 1
一、公司全體員工必須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決定。
二、公司倡導樹立“一盤棋”思想,禁止任何部門、個人做有損公司利益、形象、聲譽或破壞公司發展的事情。
三、公司通過發揮全體員工的積極性、創造性和提高全體員工的技術、管理、經營水平,不斷完善公司的經營、管理體系,實行多種形式的'責任制,不斷壯大公司實力和提高經濟效益。
四、公司提倡全體員工刻苦學習科學技術和文化知識,為員工提供學習、深造的條件和機會,努力提高員工的整體素質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新、作風硬、業務強、技術精的員工隊伍。
五、公司鼓勵員工積極參與公司的決策和管理,鼓勵員工發揮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議。
六、公司實行“崗薪制”的分配制度,為員工提供收入和福利保證,并隨著經濟效益的提高逐步提高員工各方面待遇。公司為員工提供平等的競爭環境和晉升機會;公司推行崗位責任制,實行考勤、考核制度,評先樹優,對做出貢獻者予以表彰、獎勵。1九、外單位借車,需經總經理批準后方可安排。
如何制定公司規章制度 2
一、如何制定公司規章制度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時間、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綜合上述,企業規章制度生效的條件有三個:
①經過平等協商程序制定;
②內容合法;
③向勞動者公示或告知勞動者。
二、企業規章制度若欠缺合法要件的法律后果
1、承擔行政責任。《勞動合同法》第80條規定: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2、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承擔賠償責任。《勞動合同法》第80條規定: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企業應該制定與完善規章制度,使員工能夠預測自己行為的后果,同時也能夠使得在發生勞動糾紛時讓自己處于有利地位。
三、公司的規章制度的注意事項
(1)規范性。管理制度的最大特點是規范性,呈現在穩定和動態變化相統一的過程中。對項目管理來說,長久不變的規范不一定是適應的規范,經常變化的規范也不一定是好規范,應該根據項目發展的需要而進行相對的穩定和動態的變化。在項目的發展過程中,管理制度應是具有相應的與項目生命周期對應的穩定周期與動態的時期,這種穩定周期與動態時期是受項目的行業性質、產業特征、團隊人員素質、項目環境、項目經理的'個人因素等相關因素綜合影響的。項目管理制度的規范性體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客觀事物、自然規律本身的規范性和科學性;
二是特定管理活動所決定的規范性。
(2)層次性。管理是有層次性的,制訂項目管理制度也要有層次性。通常的管理制度可以分為責權利制度、崗位職能制度和作業基礎制度三個層次。各層次的管理制度包含不同的管理要素。前兩個制度包含更多的管理哲學理念與管理藝術的要素,后一個屬于操作和執行層面,強調執行,具有更多的科學和硬技術要素的內容。
(3)適應性。實行管理制度的目的是多、快、好、省地實現項目目標,是使項目團隊和項目各個利益相關方盡量滿意。不是為了制度而制訂制度。制訂制度要結合項目管理的實際,既要學習國際上先進的理論,又要結合我國的國情,要適應我國先進的文化。項目管理制度應該簡潔明了,便于理解和執行,便于檢查和考核。
(4)有效性。制定出的制度要對管理有效。要注意團隊人員的認同感。在制訂制度的時候,是上級定了下級無條件執行,還是在制訂的時候大家一起參與討論的區別很大。制度的制訂是為了項目管理的效率,而非簡單地制約員工。管理制度必須在社會規范、國際標準、人性化尊重之間取得一個平衡。
如何制定公司規章制度 3
一、公司規章制度如何制定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有效的規章制度應當具備以下三要素:
1、依法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不能與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相抵觸。
2、經過一定的民主程序確定用人單位在制定規章制度時,應當征求職代會或全體職工的意見,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確定。
3、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符合“三要素”的規章制度,是合法有效的,具有法律效力。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二、用人單位在制定和公示勞動規章制度時常見的問題
勞動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的內部“法律”,無疑是由用人單位所掌握管理的。然而,許多用人單位在勞動規章制度的.制定、公示和管理中卻存在以下常見的問題:
1、未經平等協商程序確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規章制度制定應該經過平等協商程序,即要經過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然后由用人單位與工會或職工代表經過平等協商確定。由此可見,勞動規章制度的制定不應該是用人單位單方面的行為。在實踐中,很多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未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未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這樣的規章制度實際上沒有法律效力。一些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雖然已經通過平等協商程序,但由于未保留書面記錄作證據,結果在發生爭議糾紛時也很容易遭到仲裁和司法機構的質疑。
2、內容不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勞動規章的內容違反法律法規,主要是指在法律法規保護的主體條件上,勞動規章的內容、標準與法律法規的規定相抵觸。例如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的問題,《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這只是一個最高限定,并不是勞動合同無論期限多長,只要試用期不超過6個月就是合法的。單位制定勞動規章時,涉及到試用期問題時,就不能籠統的規定6個月的試用期,更不能讓員工先試用后再簽勞動合同。在仲裁和訴訟過程中,由于用人單位對試用期的約定無法找到法律法規和政策作依據,也就是不能提供出可以被仲裁、司法機構采信的證據,就必然會得到敗訴的結果。
3、未履行公示和告知程序。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但是,不少用人單位的勞動規章制度都是處于秘密狀態,鎖在人力資源部管理工作者的抽屜里,只有到員工違反了規章制度的規定時,才拿出來告知員工違反了單位的規章制度。對于這種現象,只要勞動者提出異議,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就無法產生法律效力。一些單位即使有公示或告知勞動者,但由于公示或告知方法使用不當,導致證據材料沒有保留,無法向仲裁庭或法庭舉證,同樣要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如何制定公司規章制度 4
第一條 為規范和嚴肅公司印章的保管和使用,確保印章在使用中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指印章包括公司章、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發票專用章、法定代表人印鑒、項目部印章。
第三條 公司章、法定代表人印鑒和合同專用章由辦公室管理,使用失當由辦公室主任負責;財務專用章、發票專用章由財務總監管理,使用失當由財務總監負責。印章的保管務必安全可靠,原則上所有的印章均應置于保險柜內,并注意隨時鎖好,以免發生意外。
第四條 印章的刻制和啟用
1、公司印章刻制均填寫《印章刻制申請表》,并報總經理批準后,由辦公室到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分局刻制;刻制項目部印章由項目部施工負責人填寫《印章刻制申請表》,報分管領導批準后,由辦公室到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分局刻制。
2、印章啟用應填寫《印章啟用申請表》,報分管領導審批后發布正式的啟用通知,注明使用范圍、啟用日期。辦公室保存《印章啟用申請表》一份,同時在公司《印章發放登記表》上進行登記。
第五條 印章移交須辦理手續,簽署印章《印章移交登記表》,注明印章名稱、移交人、接交人、監交人、移交時光等信息。如印章保管人員務必外出辦事或因事因病請假時,須請示總經理同意由指定臨時人員保管時,也應辦理上述交接手續,做到職責分明。未履行印章移交程序,任何人不得擅自動用印章,包括印章管理人員和項目部負責人。
第六條 任何人不得將印章拿出公司,財務辦理開戶、銷戶事宜應將相關資料帶回公司蓋章(特殊狀況除外),需財務負責人書面向總經理申請,同意后方可拿出。
第七條 需加蓋公司印鑒時應先向公司辦公室匯報并報請總經理同意(工程招投標用章除外),印章登記項目包括:用印時光、用印編號、用印事由、批準人、經辦人等,加蓋公司章的文件文稿(各項協議、合同等),應留原件一份存檔備查,介紹信、授權書(只限于工程投標)留存根備查。公司印鑒管理人員嚴禁在有關抵押、貸款、借款、合同擔保等經濟合同(承諾、證明等)上加蓋公司印鑒,嚴禁在空白介紹信、授權書和空白紙上加蓋公司印鑒或法定代表人印鑒。
第八條 違反本制度以上規定用印者,除追究印章管理人員的經濟和法律職責外;還將追公司相關職責人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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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合同管理,避免失誤,提高經濟效益,根據《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狀況,制訂本制度。
一、公司對外簽訂的'各類合同一律適用本制度。
二、合同管理是企業管理的一項重要資料,搞好合同管理,對于公司經濟活動的開展和經濟利益的取得,都有用心的好處。各級領導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關人員,都務必嚴格遵守、切實執行本制度。各有關部門務必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譽”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的簽訂
三、合同談判須由總經理或副總經理與相關部門負責人共同參加,不得一個人直接與對方談判合同。
四、簽訂合同務必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及有關規定。對外簽訂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務必是持有法人委托書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務必對本企業負責。
五、簽約人在簽訂合同之前,務必認真了解對方當事人的狀況。
六、簽訂合同務必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和“價廉物美、擇優簽約”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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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樹立公司的良好形象,內抓管理,外樹品牌,形成高效、標準的工作方式,制定本章程,望全體員工遵照執行。
一、接待標準
凡有來賓,公司人員都要熱情接待,笑臉相迎,并用“您好”、“請坐”
等禮貌用語接待,待客人就座后,要倒茶倒水。來客臨別時,要用“慢走”、“再見”等禮貌用語送行。客人與公司人員談話中間,無關人員不得吵鬧或隨便插話。未經許可,不得隨便進入總經理室和財務室。
二、號碼制度
1、凡接號碼者,接機首先說“您好!這里是xx貿易公司”。
2、除工作需要外,公司人員不得隨便使用公司號碼談天。
3、工作和業務需要外,公司人員不得隨意撥打長途號碼,若有違例者,從工資扣除所打號碼費的三倍。
4、若有來電被叫者不在公司,要做好來電記錄,包括來客姓名、號碼、有何事等。
三、衛生制度
公司人員要講究個人衛生和公共衛生,衣著整齊、端莊,辦公用品要擺放整齊,不得隨便亂丟亂放,隨地丟棄雜物。
四、請假制度
1、公司人員在工作時間不得隨便離崗或脫崗,不得遲到或早退,違反一次警告,違反兩次扣除工資10元,以此遞增。
2、公司人員一般不準請事假。若有特別情況,可寫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可請假,并扣除請假天數的工資。
五、財務制度
1、業務部門支付各類款項時要填寫資金審批表,并提供相應的付款依據,經主管會計、公司領導審核簽字后,出納方可辦理付款。
2、各項費用的報銷要填寫相應的報銷審批單。報銷審批單必須以真實、合法的原始發票為依據,原始發票不得涂改、偽造。財務人員應加強費用報銷的審核工作,對不符合規定和越權審批的,一律不予報銷。若有違反者,扣除相應報銷款項和當月工資。
六、派車制度
1、公司汽車由領導統一安排,未經許可,不得隨便借車、出車。
2、公司汽車誰開車誰負責,若有不必要的磕碰或損壞,由開車人負全部責任。
3、汽車要定時保養檢測,開車人要不斷地檢查車的'機油、剎車等部件,遇有情況要及時排除或匯報。
七、人事異動
1、凡新聘請的員工,在辦理入職時需攜帶:身份證復印件一份、學歷正本、健康證明、2寸白底彩色照片兩張、工資卡一張等。
2、員工入職后的一個月內,單位要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并辦理相關社保手續。
3、試用期員工要辭職的,需提前3天提出申請,正式員工需要辭職的,需提前30天提出申請。
4、員工有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辭退條件的,公司可以按照法律的規定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并不支付補償金。
八、工資制度
1、員工每月的工資定于下個月的xx日發放。
2、員工工資通過托付xx銀行轉賬的方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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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順利完成公司各項經營目標、管理目標而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二條:規章制度包括行政辦公制度、業務學習制度、考勤制度、保密制度、安全制度、獎懲制度等。
第三條:規章制度適用本公司的每一位員工。本規章制度自20xx年8月1日起執行。
第二章 行政辦公制度
第四條:公司每周召開一次工作例會,交流、布置、協調、推動公司各項工作。工作例會由總經理主持,全體員工參加。
第五條:公司辦公室內保持寧靜有序的辦公環境,嚴禁大聲喧嘩。
第六條:公司辦公用品嚴禁用于與本公司工作無關的事宜。
第七條:每一位員工必須做好各自崗位的衛生保潔,并積極參加公司安排的環境衛生整治。
第八條:開空調情況下嚴禁吸煙。
第三章 業務學習制度
第九條:提高全員素質、培育核心競爭力,是公司的基本策略。公司根據需要,統一安排員工學習或培訓,員工必須參加。
第十條:公司鼓勵員工參加各種形式的業余學習。經批準參加業務學習的學費,公司按比例給予報銷,參加集中授課或考試的時間給予調休。
第十一條:員工參加業務學習、培訓,其表現和考核結果作為年終評優的參考內容。
第四章 考勤制度
第十二條:嚴格遵守公司時間,不遲到、早退。發現遲到、早退,視時間長短作相應處罰。
第十三條:有事請假者,必須填寫請假申請單,批準同意后休假。遇應急事項,先電話請假后補辦手續。未辦理請假手續者作曠工處理。
第十四條:任何請假以不影響公司生產為前提,由所在部門負責人同意,得到公司批準后方可休假,不得強行要假。
第十五條:公司根據業務或季節性需要,可以調整工休時間,員工必須服從。
第十六條:新招員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間不勝任工作而自行離開者,扣發當月工資。
第十七條:員工辭職,須提前一個月提出辭職申請,同意后方可辦理辭職手續;自行離職者扣發當月工資,并暫緩辦理相關手續。
第五章 保密制度
第十八條:每位員工在公司任職期間,不得為其它單位或個人提供同類產品信息、資料。
第十九條:每位員工在公司任職期間,接觸的所有資料、文件、圖表、筆記、報告、信件、傳真、磁盤、u盤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載體,均不可泄露,無論這些私密信息有無商業上的價值。
第二十條:每位員工提出離職時,應返還屬于公司的全部財物和載有秘密信息資料的一切載體,不得將這些載體及其復制件擅自保留或轉其他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一條:云盤、博客、網站等必須做好保密,不得泄露。員工發現泄密或威脅公司信息安全隱患,應及時報告,并迅速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第六章 安全制度
第二十二條:總經理為公司第一安全責任人。員工要增強安全防范意識,學習安全生產知識,掌握安全防范技能,明確自己的安全防范責任。
第二十三條:公司辦公室負責應急防護用品的采購和保管,并確保取用方便。
第二十四條:員工上下班或下村、出差,必須搭乘公共交通或技術安全有保證的.交通工具。
第二十五條:員工下村工作,辦公室必須有計劃安排并作好登記。員工個人必須在工作日志上記錄具體時間、地點和工作內容,遵守群眾紀律。
第二十六條:公司辦公用品落實保管責任,保管不當造成的損失由個人賠償。
第二十七條:公司財務會計和出納分設,明確賬、款的分管責任。
第二十八條:公司印章使用必須經總經理簽字同意并作好登記。涉及借貸款或重大業務內容,必須由董事會決議或董事二人以上簽字。
第七章 獎罰制度
第二十九條:公司設立年度考核綜合獎和專項貢獻獎。按民主推薦獲年度“優秀員工”者,公司予以嘉獎,并發獎金1000-3000元。有突出貢獻者,給予專項獎勵,獎金額度根據所作貢獻的量化考核確定。
第三十條: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員工,視情節予以500-2000元的處罰;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據損失情況追責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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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面統籌規劃公司戰略,擬定公司財務規劃方案。
2、按照發展規劃的要求,全面主持財務體系的.運作管理。
3、以合理的企業資源成本適時制定、修正、和完善財務組織體系,指導下屬員工的有效職責分工和高效協作。
4、負責主持編制預算并監督其執行。
5、負責公司投資、籌資等工作,負責向公司提交可行性方案。
6、負責的研究,定期提供財稅信息和專題研究報告;分析企業經濟環境,提供財稅咨詢,策劃財稅解決方案。
7、主持財務會計政策和職能范圍內的財務制度的研究、設計、和提審核。
8、建立財務風險的預警與防范體系;確保不會出現資金安全風險、稅務風險等財務風險。
9、向公司高層決策者提供有關財務管理、會計核算等方面的建議,致力于提高公司的盈利水平。
10、執行公司預算管理和成本控制制度與規程,節省本部門各類辦公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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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涉密和非涉密移動存儲介質由局內統一購買,并建立臺帳,登記配發。局技術人員負責涉密和非涉密移動存儲介質的日常管理和維護維修。
第二條 涉密移動存儲介質不得在非涉密計算機上使用。
第三條 涉密移動存儲介質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帶離本單位,確因工作需要攜帶外出的,須履行登記備案手續,并經單位負責人批準。
第四條 嚴禁將涉密移動存儲介質借給外單位或他人使用。
第五條 涉密移動存儲介質需維修的,由單位技術人員送至有保密資質的`單位現場監修,嚴禁維修人員擅自讀取和拷貝其存儲的國家秘密信息。如涉密移動存儲介質無法修復,必須按涉密載體予以銷毀。
第六條 非涉密移動存儲介質不得存儲任何涉密信息。
第七條 非涉密移動存儲介質不得連接涉密計算機。
第八條 不再使用或不能使用的涉密和非涉密移動存儲介質要及時上交局辦公室,由技術人員對要報廢的涉密和非涉密移動存儲介質進行進一步確認,并與領取時的類型、電子(產品)序列號、編號等進行核對,填寫銷毀登記表,經單位領導批準后,送有保密資質的單位進行銷毀。
第九條 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銷毀涉密和非涉密移動存儲介質。
3、各種電器,機械設備要訂立、明示操作規程。
4、職工應遵守安全法規、崗位安全規定、操作規程,特殊崗位應配備勞保用品,并正確使用。
5、增強防火、防盜、防汛意識,如發現事故苗頭,必須立即查找原因,及時處理并報告有關部門,切實消除事故隱患。
6、下班前要認真檢查并關閉門窗、電器電源等,消除不安全隱患,確保單位及職工的生命財產安全。
7、如發現有形跡可疑或有不法行為的人或事,應及時報告安全保衛部門或相關部門。
8、不得將親友或無關人員帶入工作場所。
9、嚴格執行各崗位的安全操作規程,切實保證使用機械設備、用電、用火、用氣等安全。
10、嚴格遵守交通法規,確保人員和車輛安全。
11、發生事故及時查明事故原因,制定整改方案并及時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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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優化經濟進展環境,提高對進冀建筑業企業的效勞水平,培育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建筑市場,提高建設工程質量,確保投資效益,依據《建筑法》、《河北省建筑條例》、建設部《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方法。
第二條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的進冀建筑業企業,適用本方法。
第三條本方法所稱進冀建筑業企業(以下簡稱“進冀企業”),是指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各部門所屬注冊地不在本省行政區域,進入本省行政區域進行建筑活動的建筑業企業。
第四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進冀建筑業企業的監督和管理。各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進冀建筑業企業的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外埠建筑業企業進冀施工,應到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進冀備案手續。進冀備案包括單項工程備案和進冀企業分公司備案。
第六條進冀企業擬在冀承攬單項工程,應辦理單項工程備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備案申請表
(二)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介紹信;
(三)企業法人托付書及被托付人身份證;
(四)企業營業執照;
(五)企業資質證書;
(六)企業安全生產答應證;
(七)工程經理資質證書(或建筑師執業資格證書)、工程經理部成員職稱及職業資格證書;
(八)企業注冊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該企業近三年未發生質量安全事故和市場違規行為的信譽證明;
(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進冀企業擬在冀年度承攬施工工程超過2個(含2個)的進冀企業,應當建立進冀企業分公司,并辦理進冀企業分公司備案,由分公司統一管理在冀的施工工程。
辦理進冀分公司備案,除按第六條要求提交相應材料外,還應提交:
(一)分公司辦公場所的房屋租賃合同或房產證書;
(二)分公司成員的職稱及資格證書。
第八條辦理備案手續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進冀企業向擬承攬工程所在地的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資料;
(二)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現進冀企業提供的備案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答應申請人當場更正;發現備案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1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受理進冀企業的備案文件后,應進行登記、核查;核查合格的,在1個工作日內,簽發同意上報看法,由申請人持該看法及有關材料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四)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請人報送的.備案文件后,在1個工作日內,對符合備案要求的辦理運用備案手續,頒發相應備案證書;對不符合要求的,應作出不予備案的書面確定并說明理由。
第九條進冀建筑業企業中標(或按規定可以不經招標直接承包工程)后,企業應到工程所在地設區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托付機構)領取《進冀建筑業企業施工效勞手冊》,并提交以下資料:
(一)進冀備案證書;
(二)中標通知書或按規定可以不經招標直接承攬工程的證明材料;
(三)施工承包合同;
(四)選用專業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的資質證書,勞務作業人員《職業技能崗位證書》;
(五)專業承包、勞務分包合同。
第十條《進冀建筑業企業施工效勞手冊》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其內容包括:
(一)進冀建筑業企業效勞指南;
(二)建設工程根本情況;
(三)進冀建筑業企業和進冀施工人員根本情況;
(四)本省建設行政管理的有關標準性文件。
第十一條進冀企業分包工程,應選擇有資質的專業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并依法和專業承包企業或勞務分包企業對分包企業的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擔當連帶責任。
第十二條進冀企業應按規定,定期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建筑業企業根本運行情況表》。
第十三條進冀建筑業企業享有與省內企業同等的權力、并擔當相同的責任和義務,接受本省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托付機構的監督、管理、檢查。
第十四條進冀企業的根本情況、資質情況、業績和市場行為等,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納入本省建筑市場監督管理信息系統統一管理。
第十五條進冀企業的作業人員和分包作業人員的《職業技能崗位證書》持有率不低于XX%。
第十六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對進冀企業進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標準的培訓。
第十七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對進冀企業遵守建設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檢查。檢查可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進冀企業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知的時間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安全生產答應證書》、施工工程的有關資料等。
(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企業資料后,組織有關專家對進冀企業的市場行為、經營管理、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進行檢查。
第十八條檢查結論為分為合格、不合格兩種。
進冀企業有以下情形的,檢查結論為不合格。
(一)與建設單位或者企業之間互相串通投標,或者以行賄等不正值手段謀取中標的;
(二)未取得施工答應證擅自施工的;
(三)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
(四)嚴峻違反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五)發生過三級以上工程建設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或者發生過兩起以上四級工程建設安全事故的;
(六)隱瞞或者謊報、拖延報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壞事故現場、阻礙對事故調查的;
(七)根據國家規定需要持證上崗的技術工種的作業人員未經培訓、考核,未取得證書上崗,情節嚴峻的;
(八)未履行保修義務,造成嚴峻后果的;
(九)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規定和安全生產技術規程,情節嚴峻的;
(十)未按合同商定支付分包企業工程款和作業人員人工工資的;
(十一)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十九條進冀企業不合格名錄,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公布,并限期停止企業在冀投招標資格。
第二十條注冊地在國外及港、澳、臺地區的建筑業企業進冀施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方法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方法自20xx年xx月xx日起實施,原《河北省進冀施工企業備案管理方法》(冀建建[20XX]16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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