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如何制定規章制度
現如今,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企業如何制定規章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企業如何制定規章制度1
制訂規章制度應緊密結合企業自身情況并嚴格依法進行,應做到“合法、合理、全面、具體”,由于企業情況各異,在此只對制訂規章制度時應注意的法律問題,從反面建議如下:
1、規章制度的內容違法。許多企業制定規章制度時由于不了解或漠視現行的法律法規、政策而致使所制定的規章制度中的某些內容違反法律規定而不具有法律效力,如企業依這些內容管理員工而發生爭議,企業的行為將得不到法律支持。因此,規章制度必須內容合法。
2、規章制度未經民主程序制定。許多企業制定規章制度都只是由企業的'董事會或總經理甚至是某個部門制定后即實施。但法律規定企業的規章制度應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否則不發生法律效力。
3、規章制度未經公示。許多企業的有些規章制度根本不為員工所知,這就使員工無所遵從,因此法律規定企業規章制度必須要向全體員工公示,否則不對員工產生效力。
4、規章制度未及時修改、補充。許多企業規章制度制定好以后便完事大吉,但實際情況是現行法律不斷推陳出新,制訂當時屬合法的內容可能現在已不合法。因此企業應當自行或委托有關專家對已有的規章制度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及時修改、補充相關內容。
企業如何制定規章制度2
一、招錄入職制度
招錄入職的風險點在于四點:
1、招錄廣告出現就業歧視。目前司法實踐中已出現因就業歧視員工索賠的案件,因此單位在制定招錄廣告時應細加斟酌,防止出現年齡、性別、地域、殘疾等就業歧視;
2、把好入職體檢關。企業可在招錄中注明員工必須提交正規醫院出具的體檢報告,并將體檢報告作為錄取條件之一,防止因員工身體羸弱產生后續糾紛,尤其是職業病危害因素多發的企業更應注重對新入職員工入職時健康狀況的體檢;
3、明確錄用條件以及考核標準。錄用條件是單位試用期解除員工的重要依據;
4、有條件的公司還可以對員工進行背景調查,從員工之前的任職單位了解員工的相關信息。
二、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勞動合同管理立足于勞動合同訂立、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監控五個方面。勞動合同管理最主要就是規范化,目前圍繞勞動合同存在的爭議包括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違法變更、不當解除和違法終止,因此企業一方面要注意勞動合同管理的合法合規性,另一方面要做好勞動合同的日常監測工作,及時發現勞動合同管理中出現的風險,及時處理,避免矛盾的長期累積,造成對企業不利的后果。
三、薪酬制度
薪酬制度的制定要注意薪酬結構和薪酬的激勵性以及工資發放的周期等要件。薪酬的激勵性由企業根據自身情況制定相應的制度,而薪酬結構及工資發放則需要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薪酬結構的風險在于工資的構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如正常工作時間工資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亦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如在6月至10月份期間,還應當根據工作環境的溫度條件決定是否支付高溫津貼等。此外,連續工作滿一年的員工應支付年休假工資、職業病崗位的員工還應當支付崗位津貼等等。
四、崗位制度
當前的崗位制度中,調崗是一大難題。首先,承認和保護企業的用工自主權,即允許企業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對員工調崗;其次,承認和保護的同時,也要防止權利的濫用,比如濫用此權利以打擊報復等;最后,為防止此權利的濫用,企業應對其調崗行為舉證說明其具有充分合理性。
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視為用人單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權:
(1)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是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的需要;
(2)調整工作崗位后勞動者的工資水平與原崗位基本相當;
(3)不具有侮辱性和懲罰性;
(4)無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
用人單位法定單方對勞動者調崗情形,如醫療期滿后仍不能從事原工作的,或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均可以進行調崗。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要承擔證明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對勞動者進行崗位調整的合理性、恰當性的舉證責任,比如勞動者所在崗位的職責要求、日常工作業績、考核標準考核結果等。
五、休假管理制度
按照法定的.休假類型,包括產假、病假、事假、年休假、婚喪假。用人單位可通過規章制度對休假請假程序予以規范,如規定事假的審批流程和事由說明,并規定事假無工資,防止員工無節制請假;其次也要完善銷假審查制度,對員工請假類型、請假時間、請假材料在銷假時予以匯總,并建立審查機制,防止員工虛假休假,如產假提供醫院相關證明、事假說明請假事由。
六、考勤制度
考勤直接關系員工工作時間、加班工資發放計算等內容,但目前考勤制度中存在諸多誤區:
1、未明確以何種考勤標準確定工作時間。當前考勤方式多樣,包括電子考勤、門禁卡、指紋機、考勤表不一而足,對此應當明確以何種方式計算工作時間,明示工作時間的計算方式,減少因工作時間不明而引發的糾紛;
2、休息時間規定不明。有些單位規定每天工作8小時,但并未規定中間休息時間。實踐中時有發生員工以存在1小時加班時間要求加班工資或者因休息時間內發生事故而追究用人單位工傷責任的案例,因此在考勤制度中明確休息時間尤為重要;
3、考勤記錄缺乏簽名確認。現在用人單位中普遍流行電子、無紙化考勤,對此類考勤制度,建議應當在規章制度或者勞動合同中予以明示,并規定以電子考勤或者其他考勤方式作為工作時間記錄的依據。同時從控制風險角度,還需要將電子考勤記錄定期交由員工簽字,確保考勤記錄真實、合法、有效及舉證的便利。
七、員工懲處制度
員工懲處制度設計要注意幾點:一是過錯累計制度,可以建立警告、記過、記大過、辭退等階梯式的懲處方式,采用邏輯遞進的懲罰模式,能夠達到較好的管理效果;二要預先規定員工造成損失賠償的計算方式。用人單位可在規章制度中明確員工造成的損失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并規定損失賠償的計算方式;三要明確員工懲處的執行部門和幫助人,例如員工懲處由人力資源部門或者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用人單位也可建立懲處幫助人制度,由員工的直接上級或者所在部門負責人和人力資源部一起負責員工懲處的實施,化解員工懲處的抵制情緒。
八、規章制度與違規解除
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單方解除勞動關系情形是較常見的,但采用這種解除方式需要注意兩點:
一是嚴重程度的認定。企業可在規章制度中將違反規章制度分為一般違反和嚴重違反兩個層次,并就一般違反的類型和嚴重違反的類型予以明確化,從而防止因嚴重程度不明而導致企業違法解除;
二是規章制度中多采用概括性約定、類型化約定的方式。考慮生產經營特點、員工管理情況的不確定性,可在一定程度上概括規章制度未能明確規定的行為。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概括性約定、類型化約定應當具有可操作性、可執行性,不具有可操作性的條款對企業來說越少越好。有企業規定 員工不遵守執行領導合理指示的視為一般違紀,何謂合理?各執一詞,實際可操作性極弱。企業一旦按照此條款操作,往往引發勞動爭議。因此,規章制度的條款應是需要可操作性強的表述,避免空洞。
九、離職制度
當前企業的離職制度過多羅列法律條款,將勞動合同法中關于離職的規定羅列作為企業處理員工離職的依據,這種操作方式有失柔性,筆者建議設立柔性離職操作模式:
1、建立離職談話制度,針對離職員工由部門主管或者HR進行離職談話,了解員工離職的心態和原因,提倡通過和解、調解的方式化解員工矛盾,解決問題;
2、建立離職員工信息登記制度。建檔記錄保存離職員工的相關信息、入職登記表、勞動合同、離職審批表等,保留相關證據,減少風險;
3、設立離職員工幫助制度,對離職員工的幫助包括提供再就業信息、辦理社保檔案轉移等,通過幫助制度一方面可以緩和員工的沖突心理,便于協商解決雙方糾紛;另一方面也可以建立離職員工對企業的感情,方便員工后期的回歸和商業合作。
具體而言,企業規章制度的重要性主要體現如下:
(一)完善的規章制度,可以幫助企業實現勞動用工的規范化管理:
1、正面引導與教育作用;
2、反面警戒與威懾作用;
3、防患未然與預防爭議發生的作用;
4、事后支持與提供處理勞動爭議證據的作用。
(二)不完善的規章制度,成為勞動爭議的誘因,甚至直接導致企業在勞動爭議案件中敗訴。
(三)在中長期勞動合同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背景下,規章制度將成為解除勞動合同的主要依據。
(四)規章制度對于企業文化建設的重要性也是不言而喻的,規章制度是企業文化的載體,傳播企業文化,宣傳企業形象。
企業如何制定規章制度3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該條法律規定了用人單位的制定規章制度的內容和程序。
一、制定規章制度的主體必須是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是規章制度的制定主體,而不是用人單位的職能部門或者個別領導,比如說人力資源部或者是辦公室,如果以用人單位職能部門名義制定的規章制度就存在無效的風險,用人單位的職能部門可以參與規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但是規章制度的發布和實施的主體必須是用人單位。
二、規章制度的內容必須合法。
規章制度的“合法”性是指規章制度的內容與所有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法規、民族自治地方依法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以及關于勞動方面的行政規章不相沖突。
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制定的內部規章制度不同程度存在著違法內容,有的在工時、休假、加班等方面違反國家規定的基本標準;有的規定員工在勞動合同期間不能結婚生育,上下班要搜身檢查,嚴重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權利;有的規定員工入職要交一筆保證金或者扣押員工的`身份證件;有的隨意延長員工工作時間而不發加班工資等等,這些規章制度都有可能因為違反國家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三、規章制度的制定程序。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時間、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企業在制定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時,必須遵守以下程序:
第一步,由職工代表帶回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
第二步,規章制度形成方案或者意見后,用人單位與工會和職工代表平等協商決定。有的用人單位沒有工會,用人單位可以與職工代表平等協協商決定。
《勞動合同法》規定規章制度的制定程序,為的是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防止有的用人單位利用規章制度隨意侵害勞動者的權益。如果用人單位在制定規章制度沒有履行上述程序,那么勞動者因為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而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時,那么用人單位存在程序瑕疵的規章制度就有無效的風險,不能達到制定規章制度的目的。因此,用人單位在制定規章制度時,特別是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時,一定要嚴格遵守《勞動合同法》的制定程序,并且把規章制度的形成的程序用書面的形式記錄和確認下來。
四、規章制度的告知程序。
有了完善的規章制度,必須有人執行才有價值。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是勞動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要讓勞動者遵守執行就應當讓勞動者知道。如果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特別是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制定后沒有告知勞動者,同樣這樣的規章制度也有可能因為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的規定而無效。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可以通過公示的方式告知勞動者,比如將規章制度張貼在用人單位的公共區域,或者放在的勞動者可以自由訪問的企業局域網內。用人單位也可以直接告知勞動者,比如說通過培訓的形式直接告知勞動著,或者通過電子郵件的形式發給勞動者,或者直接將規章制度給勞動者,讓勞動者簽收等等。總之無論采取何種方式,必須讓勞動者知曉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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