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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上海勞動法規定醫療期病假工資如何計算
根據上海市政府 2002年4月30日發布的《關于本市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標準的規定》規定,醫療期是指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單位不得因此解除勞動合同的期限。醫療期按勞動者在本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設置。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第1年,醫療期為3個月;以后工作每滿1年,醫療期增加1個月,但不超過24個月。
勞動者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職條件的,應當延長醫療期。延長的醫療期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具體約定,但約定延長的醫療期與前條規定的醫療期合計不得低于24個月。
下列情形中關于醫療期的約定長于上述規定的,從其約定:1、集體合同對醫療期有特別約定的;2、勞動合同對醫療期有特別約定的;3、用人單位內部規章制度對醫療期有特別規定的。
根據原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貫徹市政府<關于本市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標準的規定>的有關意見》規定,醫療期以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期間第一次請病休時間起算,累計計算,超過按規定享受的醫療期,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原上海市勞動局《關于加強企業職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職工疾病休假期間生活的通知》規定,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的,企業應按下列標準支付疾病休假工資:連續工齡不滿2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連續工齡滿2年不滿4年的,按本人工資的70%計發;連續工齡滿4年不滿6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計發;連續工齡滿6年不滿8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連續工齡滿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超過6個月的,由企業支付疾病救濟費,其中連續工齡不滿1年的,按本人工資的40%計發;連續工齡滿1年不滿3年的,按本人工資的50%計發;連續工齡滿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休假日數應按實際休假日數計算,連續休假期內含有休息日、節假日的應予剔除。
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休假待遇低于本企業月平均工資40%的,應補足到本企業月平均工資的40%;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發。
根據原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本市企業職工疾病休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最低標準的通知》的規定,企業支付職工疾病休假期間的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不得低于當年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80%,并且不包括應由職工個人繳交的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根據原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的規定精神,在制度工作日內請病假的日工資計算,按下列原則確定的計算基數,除以發生當月的計薪日。計薪日是指國家規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
(一)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于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
(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
按以上原則計算的假期工資基數均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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