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所助理員工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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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助理員工作內容
司法助理員是基層政權的司法行政工作人員。人民公社(鎮)、街道辦事處設專職司法助理員。在人民公社(鎮)、街道辦事處和縣(區)司法局(科)的領導和基層人民法院的指導下進行工作。享受公務員的待遇,但各地有所差別。
職責
司法助理員的工作職責主要包括:
(一)管理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
(二)指導檢查民間調解工作,參與調解疑難糾紛,接受、處理有關人民調解工作的來信、來訪;
(三)結合實際需要,進行有關的政策、法律、法令和道德風尚的宣傳教育;
(四)調查研究本轄區內發生糾紛的原因、特點和規律并提出防止糾紛的辦法;
(五)了解向上級報告群眾對現行法律、法令和司法工作的意見和要求。
司法助理員應遵守的`原則和工作要求:
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刻苦學習,勇于實踐,不斷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業務水平,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二、堅持調查研究和實事求是的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虛心聽取群眾意見,接受群眾的監督;
三、堅持說服教育,做耐心細致的政治思想工作,以理服人,以法服人;
四、抓好典型,總結經驗,及時推廣,以點帶面;
五、主動與有關部門聯系,互相配合,密切協作;
六、堅持原則,維護法制,剛直不阿,勇于同違法亂紀行為作斗爭。
司法助理員的工作制度:
一、登記制度:處理糾紛和信訪,應進行登記,按規定統計上報;
二、會議制度:定期召開調解工作會議,學習政治和業務,研究工作,交流經驗;
三、評比制度:組織調解委員會,定期開展評比活動,樹立標兵,表彰先進;
四、回訪制度:對調解的糾紛,要有重點地進行回訪,聽取反映,檢查效果,發現問題,及時研究解決;
五、請示報告制度:定期向人民公社(鎮)、街道辦事處的領導和縣(區)司法局(科)匯報工作,重大疑難問題,及時請示報告。
司法助理員的紀律:
一、不得私立章法;
二、不得限制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三、不得對當事人施行或變相施行處罰;
四、不得吃請受禮,徇私舞弊;
五、不得利用職權,打擊報復;
六、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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