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身證明的補辦
《出生醫學證明》因遺失、被盜等喪失原始憑證的情況要求補發的,取得原簽發單位有關出生醫學記錄證明材料后,向所在縣(區)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補發。縣(區)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接到申請后,經核實,情況屬實的給予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并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
(一)未報戶口前遺失《出生醫學證明》者,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副頁;
(二)已辦理戶籍手續后遺失《出生醫學證明》者,只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頁。
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只適用于1996年1月1日(邊遠貧困地區自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嬰兒。
具體的補發程序由各地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
遺失《出生醫學證明》要求補發,應向縣級以上衛 生行政部門或委托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如下材料:
1、原《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單位提供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記錄及原《出生醫學證明》編號的證明。
2、父母雙方戶口簿及身份證。 經核實情況屬實給予補發,同時登記備案。 未辦理戶籍手續前遺失《出生醫學證明》的,補發《出生醫學 證明》正、副頁;辦理戶籍手續后遺失的,只補發《出生醫學證明》 正頁。 具體補發程序由各地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補發《出生醫學證明》的相關資料由補發機構登記備案,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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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寶寶的出生證如果出現丟失或是被偷等情況,是要去相關部門重新補一份。父母要先去原先為寶寶辦理出生證的單位索取出生醫學記錄證明等相關資料,然后向所在地縣或區級以上的衛生部門請求重新補一份。在衛生部門接收申請后,經過核查,證明情況是真實的,就會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并蓋公章。
2.如果在沒有給孩子申報戶口前丟失《出生證明》的,要去相關單位補《出生證明》的正頁和副頁;如果已經申請過后再丟失的`,只要補《出生證明》正頁。
3.補發寶寶的《出生證》必須要向相關單位提供一份材料,這份材料是由孩子的爸媽或者是監護人提供的親子關系說明;能夠證明寶寶與爸媽是親子關系的材料;醫院提供的接生情況的證明;孩子的雙親或是監護人,其中一位戶口所在地居委會或者村委會等政府單位提供的證明文件;孩子的雙親或是監護人的身份證復印材料。
4.家長要注意:1996年1月1日后出生的寶寶,若該證明遺失,可以補發。在這之前出生的寶寶,一律不允許補發。如果出國需要出示出生證明,可以要求公證部門提供“出生公證書”,來作為合法的有效證件。
新版出生證明使用與區別
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起啟用新版《出生醫學證明》(第5版),舊版出生證簽發日期截至2013年12月31日。未使用的舊版證件由各級衛生部門負責回收處理。
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公安部日前印發的《關于啟用和規范管理新版<出生醫學證明>的通知》,在具有助產技術服務資質的醫療保健機構內出生的新生兒,由該機構負責簽發;在途中急產分娩并經具有助產技術服務資質的醫療保健機構處理的新生兒,由該機構負責簽發;具有《家庭接生員技術合格證書》的人員接生的新生兒,由新生兒出生地縣(區)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指定機構負責簽發;其他情形由新生兒出生地縣(區)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指定機構負責簽發。
區別
新舊版區別編輯新舊版《出生醫學證明》版式有所不同。舊版《出生醫學證明》為特殊的狹長版面,帶有綠色證件外殼,新版則為A4紙大小,內容分為三部分,除了新生兒家屬自行保留的出生醫學證明,還包括出生醫學證明的副頁和存根,分別交由公安機關和產科醫院保存。新版的出生證明還增加了新生兒父母雙方的詳細信息登記,不僅要求填寫父母雙方的身份證號碼,還要求登記父母雙方的住址。
新版《出生醫學證明》由正頁、副頁和存根三部分組成,增加了6項防偽標識,在陽光下可以看到若干處隱形的防偽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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