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開醫院病情證明書
出具診斷證明、病休證明的.規定:
一、門診醫師要嚴格按照病情開寫診斷、病休證明,并將其記錄于病歷。嚴禁開人情假條。急診患者的病休證明一般不得超過3天。
二、證明蓋章時須持掛號證(或小病歷)在假期時間內有效,過期不予蓋章,一般不補開病休證明。
三、凡屬診斷證明(用于退休、離休、調換工種、意外事故等),須持有關單位證明信和病歷,由本院指定的專業組醫師開寫,方可蓋章。(轉載于:病情證明書找誰開)
四、計劃生育證明(證明男方或女方無生育能力或兒童病殘),須持縣以上醫療單位轉診單或鄉以上計劃生育辦公室的介紹信,由本院指定的專業組醫師2人以上簽名。
五、健康查體者,由門診部辦公室辦理體檢手續。
六、須轉外院診療者,由專業組副主任醫師以上人員填寫轉診病歷,門診部登記蓋章。住院患者由醫務科蓋章,年終做好統計工作。
七、復工、復學證明,須持本單位建議復工、復學介紹信,經本院臨床醫師檢查認可后,出具證明。
八、門診醫師不得開寫外購藥品證明。如有缺藥,可與藥房倉庫聯系或用其他藥品代替。
九、非門診醫師開寫的病休證明和病情診斷,不予蓋章。門診進修醫師只允許出具病休證明,其他證明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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