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資證明書主要作用與影響因素
出資證明書主要作用
1、出資證明書是出資人成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并享有相應權利和義務的憑證。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產生法律效力。載明公司注冊資本,能夠確定股東的出資額在公司注冊資本中所占的比例,以便股東依法行使自己的權利。載明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出資的數額,能夠確定股東權的大小,以便股東享有相應的權利和義務。載明核發日期,能夠確定股東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起始時間。尤其,公司出現注冊資本、實收資本變更,牽涉到股東出資額變動,股東自身發生股權部分轉讓、贈與、繼承人繼承等事項時,在股東本人不能親臨現場履行簽字手續時,出資證明書的憑證作用顯得更為重要。
2、有助于保持公司的和諧穩定。從公司內部發生的一些糾紛案例看,有的是公司實際控制人在股東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變更股權釀成的矛盾,并由此造成公司解體。如果公司成立時依法向股東簽發正規的出資證明書,作為一種制約手段,股權變更時必須由股東出具出資證明書方可轉讓,擅自變更股東股權的行為就會無隙可乘、有所顧忌。從這個角度理解,出資證明書又可以對股東與股東、股東與公司之間保持和諧穩定發揮積極的作用。
3、有利于建立和完善現代企業制度,F代企業制度是指以完善的企業法人制度為基礎,以有限責任制度為保證,以公司制企業為主要形式,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科學管理的新型企業制度,這是時代的脈搏,經濟發展離不開現代企業制度!豆痉ā穼嵤┦嗄陙,代表現代企業制度的公司制企業已經得到了蓬勃發展,但是最能體現代表現代企業制度內容的出資證明書卻被忽視了。建立和完善現代企業制度既需要形式上的發展,更需要內容的全面落實,因此,對簽發出資證明書的工作要高度重視,增強自覺性,以進一步促進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與完善。
出資證明書影響因素
公司成立后未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其主要原因:
(一)法規監管存在缺欠。《公司法》第十二章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一章對公司違法行為各自詳盡列出了11條之多,并相應的明確了違規后的罰則。但是,對公司成立后未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未在公司內置備股東名冊,明顯違反《公司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條、七十四條規定的內容未被列入違法行為之中,公司出現了這種問題,是否屬于違法行為?怎么處理?有關行政執法部門無法可依,致使行政執法和行政指導都缺乏應有的力度。
(二)思想認識問題。一方面,公司缺乏依法辦事的`精神,股東缺乏依法自我保護的意識,只重視經營活動,忽視依法自我科學管理!豆痉ā访鞔_規定公司成立后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公司不簽發,股東自己也不主動要求發,這是造成這種局面的首要原因。另一方面,人們受傳統企業制度產權不明、責任不清的影響較深,對現代企業制度的產權清晰、責任明確缺乏深刻的了解,執行實施的不徹底。尤其一些中小規模的公司,股東成分多為親戚、朋友、同學、戰友等社會關系親密者之間的合作,家族式企業,家長式管理,加之公司機構中高級管理人員由出資者組成,出資人親自直接參與管理,既是公司的投資人又是公司的管理者,公司與股東兩相情愿,愈加不重視簽發出資證明書的問題。
(三)客觀上缺乏模式范本。如沈陽市工商局在《公司法》[2] 實施之初也曾一度制發過出資證明書,提供給公司參考使用,但并未堅持長久,在實施《行政許可法》清理規范性文件的大環境下徹底絕跡。即使有的公司要簽發出資證明書,也無處尋找樣本模式,自己不會制作,便知難而退了。這對公司簽發出資證明書也的確有客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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