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制產地證明書GSP證書
36個給惠國及輸入代碼為:歐盟25國(305 法國 France、303 英國 United Kingdom、306 愛爾蘭 Ireland、304 德國 Germany、302 丹麥 Denmark、307 意大利 Italy、301 比利時 Belgium、309 荷蘭 Netherlands、308 盧森堡 Luxembourg、310 希臘 Greece、312 西班牙 Spain、311 葡萄牙 Portugal、315 奧地利 Austria、330 瑞典 Sweden、318 芬蘭 Finland、327 波蘭 Poland、321 匈牙利 Hungary、350 斯洛文尼亞 Slovenia Rep、352 捷克 Czech Rep、353 斯洛伐克 Slovak Rep、334 愛沙尼亞 Estonia、335 拉脫維亞 Latvia、336 立陶宛 Lithuania、108 塞浦路斯 Cyprus、324 馬耳他 Malta)、137 土耳其 Turkey、331 瑞士 Switzerland、326 挪威 Norway、116 日本 Japan、601 澳大利亞 Australia、609 新西蘭 New Zealand、501 加拿大 Canada、344 俄羅斯 Russia、347 烏克蘭 Ukraine、340 白俄羅斯 Byelorussia、341 哈薩克斯坦 Kazakhstan,普惠制產地證明書。
普惠制(G.S.P.)全稱為普遍優惠制(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是發達國家給予發展中國家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包括某些初級產品)一種普遍的、非歧視的和非互惠的關稅優惠制度。普遍的,即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所有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給予普遍的進口關稅優惠待遇;非歧視的,即應使所有發展中國家都無歧視和無例外地享受普惠制待遇;非互惠的,即非對等的,發達國家應單方面給予發展中國家特別的關稅減讓,而不要求發展中國家給予同等優惠。普遍、非歧視和非互惠是普惠制的三項原則。實施普惠制的.目標,是通過給惠國對受惠國受惠產品給予減免關稅優惠待遇,使發展中的受惠國增加出口收益,促進工業化,加速國民經濟增長
普惠制產地證明書又稱“G.S.P證書”、“Form A證書”,是指發達國家給予發展中國家或地區在經濟、貿易方面的一種非互利的特別優惠待遇,原產地證明《普惠制產地證明書》。即發展中國家向發達國家出口制成品或半制成品時,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予以免征或減征關稅。普惠制于1970年由聯合國貿易開發會議第四屆優惠特別委員會推行實施。這一制度的實施,對于發展中國家而言,可以擴大出口,多創外匯,加速經濟基礎發展、促進產業工業化。
證明書使用的文種為英文或法文,但證明書背面注釋可以使用受惠國本國文字印刷。簽證機構必須是受惠國政府指定的,其名稱、地址、印模都要在給惠國注冊登記,在聯合國貿發會秘書處備案。
普惠制產地證明書 - 普惠制產地證明書的項目和說明
1、貨物運至(出口商的名稱、地址、國家):出口方名稱、詳細地址及國家(地區)。該欄目內容是帶有強制性的,必須按規定詳細填寫。
2、貨物交給(進口商的名稱、地址和國家):應填寫給惠國內的最終收貨方的名稱、詳細地址及國家(地區)。當給惠國屬于某一關稅同盟,由同盟名稱代替國家或地區名稱。
3、運輸工具及航線:填寫裝貨港到貨港及使用的運輸工具(海運、空運等)及方式。如果是轉運,也應列明,并與提單所列內容一致。
4、僅供官方使用:簽證機構在需要時加注內容。
5、項目號:以品名為依據,填寫"1………N",只有單項商品時,一般填寫"1"。
6、嘜頭及包裝編號:此欄應與發票欄所列的同類內容完全一致,無運輸標志時,要填"no mark"或"N/M"
7、商品名稱和包裝編號及類別:填寫商品的具體名稱,實際的包裝種類和件數,應與信用證和其它單據保持一致,在內容填完后要在后面加結束符號,以防偽造和添加。
8、原產地標準:按背面注釋內容填寫。
9、毛重或其它數量:與運輸單據的總毛重或數量相同。
10、發票號和發票日期:與商業發票的同類內容完全一致。
11、簽證機構證明:簽證機構證明、簽字、蓋章欄。注明簽署地點與日期,不得早于12欄日期。
12、出口商申報:出口方聲明、簽字、蓋章欄。申報日期不得早于發票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