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房產有關政策法規
農村房產有關政策法規
農村村民新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請,經村民會議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討論同意,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占用農用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一、農村村民建設住宅可以使用以下土地:
1、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所有的土地。也就是說,可以申請使用本村或者本村民小組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2、國有土地。經過批準可以使用國有土地建設住宅,也可以出資在城鎮建設住宅。需要說明的是,城市居民不能到農村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建設住宅。
二、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條例之一的,可以申請使用宅基地:
1、因結婚等原因,確需建房分戶,原宅基地面積低于分戶標準的。
2、因自然災害或者實施村鎮規劃需要搬遷的.。
3、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回原籍落戶,沒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4、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用的。
5、縣經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縣經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對農村村民建住宅有以下要求:
1、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2、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3、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4、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如果建設住宅占用農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5、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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