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網上交易管理辦法
(河南省國土資源廳 2015年9月25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健全全省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土地市場體系,提高土地資源配置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39號)等法律、法規、規章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網上交易是指各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通過網上交易系統以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行為。
第三條 倉儲物流、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必須實行網上交易。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將工業用地納入網上交易范圍。
第四條 網上交易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守信、安全高效的原則。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均可參加網上拍賣、掛牌出讓活動。
第六條 以網上交易方式出讓本省行政區域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七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網上交易由市、縣(市)政府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出讓的每幅地塊、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由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會同規劃、建設、房產主管部門共同制定方案,報經同級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八條 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根據土地估價結果和政府產業政策,集體研究確定拍賣、掛牌的起叫價、起始價、底價及競買保證金數額。拍賣、掛牌的底價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最低價標準,在拍賣、掛牌出讓活動結束之前對底價予以保密。
第九條 出讓文件由競買人從網上交易系統獲取。競買人應當在拍賣、掛牌出讓公告規定的申請截止時間前,通過網上交易系統提交競買申請,并對所提交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網上交易活動結束后,對競買人的身份、資料等信息進行審查。
第十條 網上交易流程:
(一)競買人在網上交易系統中注冊;
(二)競買人提交競買申請,繳納競買保證金;
(三)競買人網上競價;
(四)交易雙方確認成交。
第十一條 競買人根據網上交易系統隨機生成的競買保證金子賬號按時足額支付競買保證金。每筆競買保證金對應一宗出讓土地,同時競買多宗出讓土地的,應分別支付競買保證金。
競買人在規定時間內足額支付競買保證金至指定賬戶后,即獲得競買資格。未按時足額支付競買保證金的不能獲得競買資格。
第三章 信息發布
第十二條 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在拍賣或者掛牌開始前20日,在中國土地市場網、河南省國土資源廳門戶網、當地媒介和網上交易系統公開發布拍賣或者掛牌公告,公布拍賣或者掛牌出讓宗地的基本情況和拍賣或者掛牌的`時間,同時發布競買須知、土地使用條件等出讓文件。
第十三條 出讓公告一經發布原則上不應變更,因土地使用條件變更等影響土地價格重大變動確需變更的,由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按原公告發布渠道及時發布補充公告。補充公告發布時間距網上拍賣、掛牌活動開始時間少于20日的,網上拍賣、掛牌時間相應順延。
第四章 網上拍賣、掛牌
第十四條 拍賣或者掛牌開始前,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應當通過網上交易系統公布拍賣或者掛牌宗地的面積、界址、空間范圍、現狀、用途、使用年限、規劃指標要求、開工和竣工時間、拍賣起叫價或掛牌起始價、增價規則和增價幅度以及其他有關事項,設有底價的應當進行提示。
第十五條 拍賣以競價方式進行,初次報價不得低于拍賣起叫價。
(一)網上交易系統顯示起叫價;
(二)競買人報價;
(三)網上交易系統確認報價后繼續競價;
(四)在規定時間內沒有再報價的,拍賣活動結束,網上交易系統顯示最高報價;
(五)未設底價的,報價最高者即為競得入選人;
(六)設有底價的,報價最高且不低于底價者為競得入選人;最高報價低于底價的,拍賣不成交。
第十六條 掛牌以報價、競價方式進行。初次報價不得低于掛牌起始價。掛牌時間不得少于10日。
掛牌期限屆滿,網上交易系統自動顯示最高報價,并詢問競買人是否愿意繼續競價。有競買人表示愿意繼續競價的,掛牌出讓轉入網上競價,通過網上競價確定競得入選人。沒有競買人表示愿意繼續競價的,按照下列規定確定競得入選人:
(一)在掛牌期限內只有一個競買人報價且報價不低于底價,確定為競得入選人;
(二)在掛牌期限內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競買人報價的,出價最高者為競得入選人,但報價低于底價者除外;
(三)在掛牌期限內無報價者或競買人的報價均低于底價的,掛牌不成交。
第五章 成交確認
第十七條 拍賣、掛牌出讓活動結束后3個工作日內,競得入選人將網上競得入選人證明和出讓文件要求提交的相關資料,提交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進行審查。經審查無誤后將競得入選人確定為競得人,由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與競得人簽訂成交確認書。不符合要求的,競得結果無效,競買保證金不予退還。
第十八條 競得人應當按照成交確認書約定的時間,與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競得人支付的競買保證金抵作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對其他競買人支付的競買保證金,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在網上交易活動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予以退還,不計利息。
第十九條 拍賣、掛牌出讓活動結束后,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將拍賣、掛牌出讓結果在中國土地市場網、河南省國土資源廳門戶網、當地媒介和網上交易系統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 競得人依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付清全部土地出讓價款后,方可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未按出讓合同約定繳清全部土地出讓價款的,不得發放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也不得按出讓價款繳納比例分割發放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第二十一條 競得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或者拒絕簽訂成交確認書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競買保證金不予退還。
第二十二條 競得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競得結果無效;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提供虛假文件、隱瞞事實的;
(二)采取行賄、惡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競得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河南省國土資源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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