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氣象設施和探測環境保護辦法》2月1日施行
第十二屆云南省人民政府第10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云南省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辦法》共19條,結合云南省實際,圍繞政府主導、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的共同保護機制,明確了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在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中的具體職責和義務,重點對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專項規劃編制、避免建設項目危害氣象探測環境、氣象臺站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和氣象臺站的遷移等工作進行了規范完善。
《辦法》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將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工作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組織有關部門編制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專項規劃,依法納入城鄉規劃并組織實施?h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的.保護工作。發改、國土、住建、規劃、環保、林業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的有關工作。
《辦法》強調,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危害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的行為。在組織編制、調整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涉及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規劃的,應當征求氣象主管機構的意見。在氣象臺站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征求氣象主管機構意見。國土、住建、城鄉規劃等有關部門應當將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要求納入建設項目審查的內容,涉及危害氣象探測環境,建設單位未征得省氣象主管機構書面同意的,有關部門不得批準其開工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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