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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收入者產假工資的特別規定
馬小姐大學畢業后,進入本市一家外商合資企業,從事辦公室行政工作,與企業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一年后,馬小姐因工作卓有成效,被提升為辦公室主任,月薪8000元。去年下半年生育了,馬小姐按規定享受生育保險的生育生活津貼。由于馬小姐工資收入高于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而高出部分不計入個人生育生活津貼,所以,其要求企業支付不足部分,但企業不同意。馬小姐多次與企業交涉未果,于是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要求企業支付不足部分的生育生活津貼。勞動仲裁委員會經過審查后予以受理。在審理時馬小姐認為:因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高于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按照《上海市城鎮生育保險辦法》的有關規定,生育生活津貼不足部分應該由用人單位支付。但企業至今未付。
企業認為,按照《上海市城鎮生育保險辦法》的有關規定,從業生育婦女在領取生育生活津貼期限內,其所在單位不再支付產假工資,況且馬小姐已經領取生育生活津貼,所以單位不再需要支付產假工資,對馬小姐提出的要求不予同意。
勞動仲裁委員會經過審理后依法作出裁決:企業應該按照規定支付馬小姐不足部分的生育生活津貼。
這個爭議的焦點是女職工生育時領取生育生活津貼。根據《上海市城鎮生育保險辦法》和關于《上海市城鎮生育保險辦法》實施中若干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滬勞保福發(2002)18號文”第一條規定:“符合《辦法》規定條件的從業生育婦女在領取生育生活津貼期限內,其所在單位不再支付產假工資,但對因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高于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超過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而不足其繳費年度工資性收入的,不足部分應當由所在單位以生育生活津貼的形式支付。”由于生育生活津貼的計發辦法是按從業婦女本人生產當月的城鎮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乘以本人按規定享受的月份,而馬小姐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是高于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超過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由此可見,不足部分應當由所在單位以生育生活津貼的形式支付。
來源:上海人才市場報http://m.shdds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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