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成都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
成都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
目前經濟適用房上市條件,經濟適用房的上市條件是住滿5年之后,才可以按照一般的二手房交易辦法上市交易,出售給任何人;對于尚未住滿5年的房屋,政策規定不允許按市場價上市交易,確需出售此類房屋的業主,只能以不高于購買時的單價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給符合經濟適用房購買條件的家庭。下面來關注成都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的內容。
一、經濟適用住房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時,須根據合同約定內容在房地產登記簿和房屋所有權證附記欄內注明經濟適用住房產權性質、上市交易有關限制要求等內容。
二、經濟適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的范圍,包括買賣、租賃、交換、贈與、除經濟適用住房購房貸款擔保以外的'抵押(法院判決、繼承及離婚分割除外)。
三、經濟適用住房項目上市交易的條件等有關政策按照《關于成都市經濟適用住房產權管理和上市交易有關具體問題的通知》(成房發〔2009〕26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四、公開發售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公開發售經濟適用住房的原購房家庭持所購經濟適用住房所有權證及戶口、家庭成員身份證、婚姻證明和購房合同等相關材料到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窗口提出申請。
(二)由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對該家庭申購經濟適用住房時的住房狀況進行查檔復核,并審查是否符合上市交易的條件后分別按以下方式處理:
1、對符合上市交易條件的,原購房家庭應按照有關政策向國土部門交納上市交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或政策性優惠等價款,由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出具《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補交土地價款的通知單》,載明應向國土部門交納土地出讓金或政策性優惠等價款,補交的土地出讓金由國土部門根據有關政策核定,政策性優惠等價款金額由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根據合同約定在出具的《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補交土地價款的通知單》上載明。
2、對經查屬申報不實違規購買的,告知原購房家庭應按《成都市房產管理局關于違規購買公開發售經濟適用住房處理的有關具體問題的通知》(成房發〔2009〕25號)的有關規定和程序進行處理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按照上述方式辦理相關手續后,原購房家庭持國土部門出具的繳費憑證到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窗口辦理準予上市交易手續,由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后對其出具《準予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通知單》。
(四)經濟適用住房的原購房者持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出具的《準予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通知單》到市房地產交易中心、市房屋產權監理處或市房地產經營管理處辦理上市交易有關手續。
五、單位集資修建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上市交易有關政策按照《關于成都市經濟適用住房產權管理和上市交易有關具體問題的通知》(成房發〔2009〕26 號)的有關規定執行;《成都市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實施細則》(成府發〔2006〕52號)文件出臺前,已經批準實施的單位集資建房項目,購房者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后可以上市交易,上市交易時應按規定補交土地出讓金;《成都市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實施細則》(成府發〔2006〕52號)文件出臺后,《成都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進一步加強公共住房制度體系建設的意見》(成府發〔2007〕86 號)出臺前,批準實施的單位集資建房項目,購房者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三年以后,可以上市交易,上市交易時應按有關規定補交土地出讓金。單位集資修建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上市交易由原購房家庭直接到市房地產交易中心、市房屋產權監理處或市房地產經營管理處辦理有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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