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南寧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2016全文
下面是小編整理的2016年南寧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全文,歡迎大家前來查看。
南寧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
南府發〔2015〕34號
第一條 為加強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督管理,保證商品房預售資金專款專用,保護購房人的合法權益,防范預售商品房違約交付風險,促進房地產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批準預售的商品房項目,其預售資金的收存、使用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商品房預售資金,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的商品房(包括以預售方式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限價普通商品住房等)出售時,購房人按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支付的定金、預付款、保證金、房價款(包括預購商品房抵押貸款)等各種購房款。
第四條 本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督管理遵循政府監管、銀行配合、專戶儲存、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五條 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是本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部門(以下簡稱監管部門),下設的房產資金監管機構(以下簡稱監管機構)負責商品房預售資金的具體監管工作。
第六條 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業務的商業銀行應當與監管機構簽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合作協議。
辦理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業務的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全市統一的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系統技術要求,建立本商業銀行的預售資金監管系統并設計開發交存預售資金的專用POS機。
第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前,應當按單個預售許可申請項目(以下簡稱監管項目)開立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同一商品房項目分多次申請預售許可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分別設立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
第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前,應當與監管機構、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開戶銀行共同簽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
第九條 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示范文本由監管部門制定。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名稱、地址;
(二)監管項目的名稱、坐落;
(三)監管賬戶名稱、賬號;
(四)監管項目范圍;
(五)監管項目預售資金總額;
(六)監管項目預售資金重點監管額度的確定及使用計劃;
(七)解除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條件;
(八)違約責任;
(九)爭議解決方式;
(十)其他約定。
第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時,應當向監管機構提供以下資料:
(一)監管項目預售資金總額申報表;
(二)根據監管項目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建成層數達到規劃設計總層數的一半、結構封頂、通過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取得《商品房現售備案證明》等五個節點制定的資金使用計劃;
(三)需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一條 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設立后,不得擅自變更。房地產開發企業因特殊原因申請變更監管賬戶的,應當與監管機構、原監管賬戶開戶銀行重新簽訂預售資金監管協議,協議應明確將原監管賬戶的結余資金轉入新監管賬戶。
第十二條 《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應載明監管項目的監管銀行、監管賬戶等信息。
監管項目的預售資金監管期限,自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開始,至取得《商品房現售備案證明》止。
第十三條 商品房預售資金應當全部存入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并由監管機構確定預售資金重點監管額度,實行重點監管。
重點監管額度預售資金是指監管項目達到商品房現售備案條件所需的工程建設費用,納入重點監管范圍的預售資金僅用于工程建設。
第十四條 監管機構按照房地產開發企業所申報的預售資金總額35%確定監管項目的預售資金重點監管額度。
監管項目的預售價格低于政府公布的不同土地級別新建商品住房平均交易價格的,按政府公布的平均交易價格核算預售資金總額,并確定預售資金重點監管額度。
監管項目因規劃設計、預售申報價格等內容發生變化造成預售資金總額變化的,監管機構應當重新核定監管項目的預售資金重點監管額度。
第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時,應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注明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管銀行、監管賬戶等信息,并與購房人約定將全部購房款直接存入該監管賬戶。
第十六條 購房人應當憑房地產開發企業開具的商品房預售款交款通知書,將購房款存入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持交款憑證向房地產開發企業換領票據。購房人申請購房貸款的,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應當將貸款直接劃轉至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
第十七條 進入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內的預售資金累計達到重點監管額度后,超出重點監管額度的預售資金可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支配。
第十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使用重點監管額度預售資金的,監管機構應當在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對符合條件的,出具同意使用證明;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通知房地產開發企業并出具不予使用通知書。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開戶銀行憑使用證明劃轉重點監管額度預售資金。
各節點相應的使用數額不得超過以下最高限額:
(一)監管項目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申請用款的,使用數額不超過重點監管額度預售資金總額的30%;
(二)監管項目建成層數達到規劃設計總層數的一半申請用款的,使用數額累計不超過重點監管額度預售資金總額的50%;
(三)監管項目結構封頂申請用款的,使用數額累計不超過重點監管額度預售資金總額的70%;
(四)監管項目完成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申請用款的,使用數額累計不超過重點監管額度預售資金總額的90%;
(五)監管項目取得《商品房現售備案證明》后,全額使用剩余的重點監管額度預售資金。
第十九條 監管賬戶的預售資金達到重點監管額度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向監管機構提供達到本辦法所規定五個使用節點的相應證明材料后,可一次性申請使用相應節點的重點監管額度預售資金。
監管賬戶的預售資金未達到重點監管額度時,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申請使用重點監管額度預售資金,但每個節點申請次數不超過五次,且累計使用數額不得超過該節點的最高限額。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監管機構不予辦理商品房預售資金申請使用手續:
(一)監管項目未達到本辦法規定的使用節點的;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超出使用節點最高限額的;
(三)提交資料不實不全的;
(四)其他不符合使用條件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 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開戶銀行應當每月將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的收支情況以書面形式提供給監管機構。
第二十二條 監管項目取得《商品房現售備案證明》后,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解除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手續: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向監管機構提交解除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申請;
(二)對審核后符合解除監管條件的,監管機構應當在 5 個工作日內出具《解除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通知書》;
(三)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開戶銀行憑《解除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通知書》辦理解除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手續。
第二十三條 監管部門在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時,應當查驗申請預售項目是否已辦理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未辦理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監管部門應當通知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手續后方可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手續。
第二十四條 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未注明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管銀行、監管賬戶等信息并未約定全部購房款直接存入監管賬戶的,或者未按合同約定將全部購房款存入監管賬戶的,監管部門不予辦理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登記備案手續。
第二十五條 監管機構可以對商品房預售資金的收存、支出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查,房地產開發企業、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開戶銀行及相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監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暫停其使用預售資金,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并將其違規行為記入企業誠信檔案并納入人民銀行企業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
(一)未按規定使用商品房預售資金的;
(二)未按規定將購房款存入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的;
(三)隱瞞真實情況,提交虛假材料申請使用預售資金的;
(四)以收取其他款項為名變相逃避監管的。
第二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及相關單位出具虛假證明或者不實資料,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開戶銀行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劃轉重點監管額度資金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追回款項,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監管機構工作人員在資金監管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市轄縣商品房預售資金的收存、使用和監督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實施后,監管部門可根據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業績、信用等因素,逐步建立商品房預售資金分級監管制度。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商品房項目,按原預售資金監管方式進行監管。2012年9月3日發布的《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南寧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的通知》(南府發〔2012〕78號)同時廢止。
【南寧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全文】相關文章:
邢臺市商品房預售款監管辦法2016全文07-25
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全文)02-21
2015最新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全文08-07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全文02-21
商品房租賃管理辦法全文02-19
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全文202109-13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全文解讀07-30
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2016全文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