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月二日 陰
最近這么久都沒在寫法院實習日記了,實在是沒空,幸好今天可以踏踏實實寫一篇法院實習日記了,閑話少說步入正題:“刑事自訴案件”。
今天法院院長叫我去聽庭審,話說是刑事自訴案件。
我一到法庭便看見雙方當事人糾纏在一起快要打起來了,雙方的當事人都是婦女,而且雙方相互動手抓頭發。由于刑事自訴案件沒有法警到廳執行秩序,雙方的律師也在咬牙恨齒要給對方下馬威,這準如美國1994年國家主權大辯論一樣精彩,不過只可惜該律師是女的,沒有一個男的。原告的律師是一位將近四十來歲的中年婦女,而被告確實二十剛出頭的姑娘,跟我年齡相仿。哪原告的律師真“默急”(能說),偶爾有時把口水泡膜噴到原告的代理詞上。被告的律師老說原告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被告有罪,所以兩個人辯來辯去也像在吵口。
原告說被告當時是沒有撫養父親以致活活餓死,被告(律師說)當時的經過是怎樣的:我的當事人(被告)現在鄭州工作,對方(原告)現退休在安陽,被告的父母于1960年餓死,當時被告才7、8歲,家中沒有其他親屬,他的姥姥和外公把他接到他們家,原告夫妻和被告的姥姥、外公及被告共同生活。被告的舅舅(原告)結婚后好幾年沒有生兒女,后來有了自己的男孩,并收養了一個女兒。被告18歲就參加了解放軍,后轉業到一家事業單位上班。原、被告一直關系很好,在產生糾紛前,被告也一直接濟原告家里。原、被告從來沒說過收養之事,也一直以舅甥相稱。
我的當事人(被告)現在鄭州工作,對方(原告)現退休在安陽,被告的父母于1960年餓死,當時被告才7、8歲,家中沒有其他親屬,他的姥姥和外公把他接到他們家,原告夫妻和被告的姥姥、外公及被告共同生活。被告的舅舅(原告)結婚后好幾年沒有生兒女,后來有了自己的男孩,并收養了一個女兒。被告18歲就參加了解放軍,后轉業到一家事業單位上班。原、被告一直關系很好,在產生糾紛前,被告也一直接濟原告家里。原、被告從來沒說過收養之事,也一直以舅甥相稱。
在2000年前后,原告說被告應該贍養他們夫妻,因為他小時候在他們家長大,是他們的養子,但是被告說,這樣說沒道理,從情意上說,贍養舅舅和舅母是可以的,作為養子對待,是說不通的。于是就產生了糾紛,原告訴至于法院。
哦,原來是怎么一回事,難怪被告的律師說原告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被告有罪。
最終經過雙方的協商,法院最后判決被告賠償原告3000元錢,因為其被告在原告家住過一段時間,經其撫養過。雖然是被告的外婆收養,但她們都生活在一起。反正原告也是要錢,但被告可以斷絕養子關系。經過雙方當事考慮大家都一致同意。
庭審后,院長問我有什么感想。我說現在的案件什么都有,人與人之間的那種金錢關系還是很復查的。院長只是拍我的肩膀說年輕人你還有很多東西都得多學,你們還剛起步。
后來我回來的路上也一直在想這個問題。
這后面的是我回到寢室參考刑事書得到的分析。
與其刑事自訴案件的分析:
什么是刑事自訴案件?刑事自訴案件是指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直接提出起訴的刑事案件。
自訴案件的范圍?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具體來說刑事自訴案件包括:輕傷害案、侮辱他人誹謗他人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重婚案、破壞現役軍人婚姻案、虐待家庭成員案、遺棄案等。
自訴案件的特點?
1、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訴,不經過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2、在法院審理過程中,適用調解,原告在法院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訴。
3、被告人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可以提出反訴。所謂反訴,就是被告人作為被害人控告自訴人犯有與本案有聯系的犯罪行為,要求人民法院進行審判。
4、自訴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無論是作為被害人還是作為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權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對已經生效的判決或者裁定不服,有權提出申訴。
怎樣提起刑事自訴?
提起刑事自訴首先要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自訴案件的范圍,對于超出自訴案件范圍的案件,應當依法向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控告或反映;其次提出刑事自訴要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第三要符合管轄方面的規定,即要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刑事案件一般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轄權);最后,要提交書面起訴狀,并附上有關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