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殘保金如何計算繳納
2016年殘保金如何計算繳納?下面隨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殘保金繳納方式為,應繳納殘保金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在殘保金申報審核通過后15個工作日內,持殘保金審核機構出具的《一般繳款書(收據)》到開戶銀行劃款或其他銀行現金繳納。
取得《一般繳款書(收據)》的方式有以下兩種
一、用人單位到殘保金審核機構現場遞交材料的。在審核通過后,由殘保金審核機構根據出具的《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審核認定書》中核定的金額,現場打印《一般繳款書(收據)》。
二、用人單位通過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殘保金代征系統自行申報審核殘保金的`,可提前到殘保金審核機構現場領取空白《一般繳款書(收據)》。待審核通過后,使用殘保金代征系統中的打印功能自行打印。若打印不便,也可以手工填寫。
附注:
1. 《一般繳款書(收據)》為一式四聯。
2.使用地稅殘保金代征系統自行打印的用人單位,必須使用針式打印機打印自殘保金審核機構領取的空白《一般繳款書(收據)》。
2014年8月1日,長春市殘疾人培訓就業服務中心開設網上自助辦理繳費,2014年度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收繳工作于8月1日至8月15日進行,可登錄吉林省地方稅務局網上辦稅服務廳自助辦理。根據《吉林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管理辦法(試行)》,對納稅人應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各級地方稅務部門代征。
閱讀延伸:遼寧省2016年殘保金征繳提示
依法安排殘疾人就業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體現了社會各界對殘疾人和殘疾人事業的關愛。
省財政廳、省地方稅務局、省殘疾人聯合會聯合發布的《遼寧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已于即日起施行。
新辦法規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和本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之積計算繳納。計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數×1.7%-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已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應先到地稅登記地所在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對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進行審核后,自行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未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采取自核自繳的方式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不需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用人單位也要進行“零申報”。
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審核時間為2016年8月1日到 8月31日;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申報繳納時間為2016年9月1日到10月31日。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繳納保證金的,按照《殘疾人就業條例》的規定,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按照保障金入庫預算級次繳入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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