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林縣醫療保險費用報銷流程
上林縣醫療保險費用報銷流程如下:
一)辦理對象
因轉外、異地就醫、新生兒或醫保卡丟失、掛失或新補辦、補辦卡尚未領取等無法在醫療機構刷卡結算的醫療費報銷人員
二)所需材料
共性材料:1、門診病歷;2、出院小結;3、疾病證明書;4、門診或住院收費收據、發票原件;5、門診或住院費用清單;6、醫保卡(未辦卡人員提供醫保繳費收據及本人身份證或戶口本);7、異地住院費用報銷的,提供單位(社區居委會/學校)證明或經批準蓋章的《南寧市異地居住或駐外工作人員選擇異地定點醫療機構登記表》;8、未能在定點醫院結算的證明及就診情況說明;9、委托他人代辦的,須提供申請人的委托書及代辦人的身份證原件、復印件(驗原件);10、轉診轉院就醫的,須提供雙向轉診單;11、信用社、農行存折(卡)及身份證復印件(身份證與銀行賬號須為同一人);12、外傷現金結算報銷的參保人員必須持排除刑事、自殺、酗酒、車禍等有法律效用的.證明,并有3個月的等待排查期。
補充材料:
1、報銷住院前急診或急診留察費用的,需提供:住院費用結算單(急診留察不住院的不用提供);
2、學生意外傷害報銷的,需提供:學校證明(內容包括意外傷害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就診時間及醫院);
3、新生兒住院費用報銷,需提供:母親身份證或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新生兒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醫學出生證明(原件及復印件2份)、代辦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代辦人的銀行存折(卡)復印件1份(銀行卡復印件上需注明銀行開戶名和開戶行名稱,申請人聯系電話);
4、居民生育及產前檢查醫療費用報銷,需提供:醫學出生證明原件及復印件、準生證原件及復印件、分娩證明(即疾病證明書)、本人身份證。
職工醫保住院費用報銷標準:扣除起付、自費藥后甲類藥按85%-90%比率、乙類藥按75%-80%比率、丙類藥按50%-70%比率報銷。
居民醫保住院醫療費用報銷比例:住院費用扣起付、自費藥后,社區醫院按85%,一級醫療按80%,二級醫院按70%,三級醫院按50%比率報銷。
以上報銷標準,符合統籌地區轉診轉院規定條件的參保人員,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批轉到北部灣經濟區外、自治區內,或轉到自治區外住院發生的醫療費,在規定報銷標準基礎上,統籌基金支付比例分別降低5%、10%;未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批的,統籌基金支付比例分別降低10%、15%。
注:因病在北部灣經濟區外和北部灣經濟區內跨統籌地區在自治區直屬醫療機構急診留觀或住院治療的,需在入院后3個工作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報備手續,相關醫療費用按照住院醫療待遇規定比例支付;未辦理報備手續的,相關醫療費用按照住院醫療待遇規定降低統籌基金支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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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金申領
1.所需材料
(1)、原單位開具的《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決定書/證明》;
(2)、《失業人員介紹信》;(標準格式可從市人社局網站www.12333.com上下載);
(3)、本人戶口簿及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4)、近期一寸免冠照片4張;
(5)、勞動合同書原件;
(6)、填寫《失業人員登記表》及《失業人員轉崗培訓表》。
另:異地戶籍失業人員要求轉回戶籍地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需提交書面申請。
2.辦理流程
(1)用人單位與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報縣社保局備案,如失業人員在該單位工作期間,有視同繳費年限的,用人單位還須填寫《失業保險視同繳費年限申報核定表》,并提供該人員的人事檔案備查;
(2)用人單位告知手續辦結后,失業人員在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60日內申領失業保險待遇,向縣社保局提交相關材料;
(3)縣社保局業務窗口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
(4)審核通過后,失業人員填報相關表格;
(5)縣社保局業務窗口審核失業人員繳費年限,核定失業保險待遇,發放《職工失業證》和失業人員須知等;
(6)縣社保局按月發放失業待遇金,并定期組織開展失業人員職業技能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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