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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賠償費用的信息

時間:2022-08-17 13:47:04 醫療保險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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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醫療賠償費用的信息

  醫療賠償有被撫養人生活費嗎

  在很多事故當中對受傷者的賠償都有一項是關于被撫養人生活費的賠償,比如交通事故、工傷事故,那么在醫療事故中是否也有對被撫養人生活費的賠償呢?請大家閱讀下文了解。

  一、醫療賠償有被撫養人生活費嗎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醫療事故賠償項目中包括被撫養人生活費。

  被撫養人生活費是患者在發生醫療事故前,對未成年子女或者沒有經濟來源的配偶提供的必要的生活費用。由于患者死亡或者殘疾喪失勞動能力,無法撫養他人,需要對其進行補償。

  被撫養人生活費以患者在醫療事故發生以前實際撫養人為限,具體計算按照患者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費用計算,以年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被撫養人,撫養年限截止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沒有勞動能力的,撫養20年。

  二、被撫養人生活費如何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

  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18周歲。

  對于成年的被扶養人,原則上應當參照勞動部規定的工人退休年齡(男60歲,女50歲)作為成年的被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的界限。有的被扶養人雖然沒有達到退休年齡,卻身體有病或有殘疾,關于勞動能力的確定,應當通過司法鑒定部門予以鑒定。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20年。但60 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1、受害人是唯一扶養人,侵害人應當承擔被扶養人的全部生活費;還有其他同一順序扶養人的,侵害人應當承擔受害人承擔的份額。

  2、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3、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

  4、依法應當由受害人扶養的人,在受害人死亡以前不需要其實際扶養,而在受害人死亡后至人民法院裁判前喪失勞動能力且無生活來源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費的應當支持。受害人死亡后出生的子女有權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費。

  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被扶養人生活費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綜上可知,醫療賠償中的賠償項目是包含了被撫養人生活費的,當然想要獲得被撫養人生活費還是需要滿足相應的條件。小編同時為大家帶來了關于被撫養人生活費計算的方法,希望能夠幫助大家順利計算被撫養人生活費的具體數額,感謝你的閱讀!

  延伸閱讀

  醫療費賠償金額=已發生醫療費用(不含原發病醫療費用)+預期醫療費用

  誤工費賠償金額=誤工時間×收入標準(患者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

  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時間×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

  陪護費賠償金額=陪護天數×陪護人數×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交通費賠償金額=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單據數額之和

  住宿費賠償金額=住宿天數×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

  精神損害撫恤金賠償金額=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年限(死亡最長不超過6年,殘疾最長不超過3年)

  傷殘生活補助費賠償=傷殘等級×醫療事故發生地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賠償期限

  殘疾用具費賠償金額=普及型器具的費用

  喪葬費賠償金額=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被撫養人的人數×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撫養年限

  醫療事故中患者死亡的賠償項目有哪些

  1、 喪葬費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2、 死亡賠償金

  1)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

  2) 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3、 其他

  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365小編為您整理這篇文章,希望對您了解醫療事故導致嬰兒死亡的賠償標準有哪些,有哪些項目需要賠償有幫助。

  

  醫療事故賠償法律依據及計算方式

  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四十七條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制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并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第四十八條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愿原則,并應當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 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后一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第四十九條醫療事故賠償,應當考慮下列因素,確定具體賠償數額:

  (一)醫療事故等級;

  (二)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

  (三)醫療事故損害后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系。 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第五十一條參加醫療事故處理的患者近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參加喪葬活動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第五十二條醫療事故賠償費用,實行一次性結算,由承擔醫療事故責任的醫療機構支付。

  

  醫療事故賠償金

  一、醫療費

  (1)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2)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

  (3)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4)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

  二、誤工費

  (1)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2)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

  (3)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4)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

  (5)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

  (6)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三、護理費

  (1)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2)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

  (3)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4)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5)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

  (6)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7)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四、住院伙食補助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五、營養費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六、交通費

  (1)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

  (2)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七、住宿費及伙食費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八、被撫養人生活費

  (1)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要盡量避免醫療事故:

  (2)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

  (3)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

  (4)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九、精神損害撫慰金

  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3)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6)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醫療事故賠償協議

  甲方:_______________ (醫療機構)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患方)

  甲乙雙方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之規定,經協商,在完全自愿的情況下達成如下協議:

  一、患者基本情況:

  姓名: 年齡: 性別: 籍貫: 住 址:

  身份證號: 住院號:

  疾病診斷:

  治療結果:

  二、 方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

  三、 醫療事故原因

  四、 賠償數額

  1、醫療費: 元;

  2、誤工費: 元;

  3、住院伙食補助費: 元;

  4、陪護費: 元;

  5、殘疾生活補助費: 元;

  6、殘疾用具費: 元;

  7、喪葬費: 元;

  8、被撫養人生活費: 元;

  9、交通費: 元;

  10、住宿費: 元;

  11、精神損害撫慰金: 元;

  12、患者死亡參加喪葬活動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 元(不超過2人)

  合計: 元

  五、 償款給付時間:

  六、 違約責任

  七、 其他

  1、 出院處理:

  2、 如為死亡患者,尸體處理

  3、 其他

  八、 上述協議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代理人: 代理人:

  日期: 日期:

  見證人:

  日期:

  注:具體條款根據不同情況可以增減

  賠償標準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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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二條 醫療事故賠償費用,實行一次性結算,由承擔醫療事故責任的醫療機構支付。

  [釋義] 本條是關于醫療事故賠償費用的結算方式。

  條例規定醫療事故賠償費用,實行一次性結算,即醫療事故賠償數額按照條例規定的標準和項目一次算清,醫療事故賠償費用由醫療機構一次性支付。

  在起草過程中,有些同志認為醫療事故賠償費用根據患者情況采取分期計算、分期支付的方式,運用這種方式計算的醫療事故費用較為準確。大部分同志認為分期計算、分期支付的方式雖然較為準確,但是操作較難,患者和醫療機構感到不方便,同時容易使醫療事故久脫不決。目前許多地方推行醫療事故責任保險,醫療事故賠償費用的一部分或全部由保險公司支付,保險公司支付一般也為一次性計算和支付。因此醫療事故賠償費用一次性結算雖然可能不太準確,但是簡便易行,符合處理醫療事故及時、便民的原則。

  賠償標準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365小編為您整理這篇文章。希望更好的幫您了解醫療事故賠償費用的結算方式是什么有關的問題。在獲得相關醫療事故賠償權利后,應該監督相關義務人及時的給付相關賠償費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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