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賠償的訴訟時效是如何規定的
醫療事故索賠的訴訟時效
1、短期時效。短期時效指訴訟時效不滿兩年的時效。我國《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下列時效為一年: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2、出售質量不合規格的商品未聲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被損壞的。”其他還有如《擔保法》中規定的“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等。
2、長期訴訟時效。長期訴訟時效是指訴訟時效在兩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訴訟時效。
3、最長訴訟時效。最長訴訟時效為二十年。
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適用特殊的.訴訟時效,訴訟時效為一年,所以醫療的訴訟時效適用為一年。醫療事故的訴訟時效只所以這么短,這是因為,一般身體受到傷害后隨著時間的推移,其損害后果將不再明顯,給取證和索賠帶來困難,不利于訴訟解決糾紛;從情理上講,個人身體受到明顯傷害在一年內還沒有通過訴訟提出索賠要求的,可以推定為放棄了對侵害人主張賠償的權利。
有的病人可以在出院兩年以后甚至十年以后仍然可以起訴醫院,而法院也予以受理呢?這是因為,很多醫療傷害當時表現并不明顯,病人并不能立即察覺。
《民訴法解釋》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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