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養老保險稅前扣除標準
補充養老保險稅前扣除標準1
問:我公司20xx年全年發放的合理工資總額為200萬元,為職工支付補充養老保險12萬元,補充醫療保險8萬元。我公司將為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全額在稅前作了扣除,這樣處理正確嗎?
答: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準予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xx〕27號)規定,自20xx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因此,你公司為本企業任職或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應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限額標準的'應作納稅調整。具體來說,補充養老保險扣除限額=200×5%=10(萬元),實際發生了12萬元,需要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2-10=2(萬元);補充醫療保險扣除限額=200×5%=10(萬元),實際發生了8萬元,可以全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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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補充養老保險稅前扣除標準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xx]27號)規定,自20xx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企業為部分員工支付補充養老保險費和補充醫療保險費的,應將全體職工合理的年均工資乘以參保人數之積,作為計算補充養老保險費和補充醫療保險費稅前扣除的基數,并按照稅收規定的標準稅前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xx]3號)規定,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不屬于職工福利費的列支范圍。因此,企業依照財務會計制度有關規定,在應付福利費科目中列支補充養老保險費和補充養老保險費的,一方面,企業可以在稅收規定的標準內調減當期實際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按照稅收規定稅前扣除;另一方面,企業可將實際發生的符合稅收規定標準的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直接計入當期損益,未通過應付福利費核算的,應按稅收規定的標準予以稅前扣除,超過部分納稅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二、相關規定
一般企業如果給員工做補充養老,在保險公司都會有兩種賬戶:企業賬戶和給每個職工開設的個人賬戶,每個月從個人工資中扣除的的養老保險金直接進入個人賬戶,企業給職工交的養老金會先存在企業賬戶中,如果職工按規定干滿三年(年頭多少是企業自己制定的獎勵機制,用以鼓勵職工在本企業踏實工作),企業會把這部分錢轉入個人賬戶,如果職工沒有按規定干滿三年,企業可以不將這部分錢轉入職工個人賬戶,這部分錢仍然歸企業所有。職工在離職時,個人賬戶中的錢是完全可以全部取走的,但是根據時間長短保險公司會收取一部分手續費,時間越短,收的手續費會越高,也可能在三年以后取出就不收手續費了,公司賬戶的錢在沒有轉入職工個人賬戶前個人是拿不走的。你離職時可以要求公司協助你從保險公司取出個人賬戶中錢。
因此補充養老保險標準是企業是否會幫你買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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