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金領取金額是怎么計算的
我國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參保職工失業后滿足一定條件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領取失業保險金,這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目的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失業保險金領取金額是怎么計算的?下面就一起來了解看看吧!
如何計算領取的失業保險金?
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總數=失業保險金標準×領取的月份數
【失業保險金標準計算】
失業人員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根據其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確定;第13個月至第24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為其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標準的80%。失業保險金標準應當低于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高于本市當年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失業金領取期限計算】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扣除已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計算。
1年﹤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2年,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3個月;
2年﹤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3年,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6個月;
3年﹤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4年,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9個月;
4年﹤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5年,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12個月;
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5年以上的,按每滿一年增發1個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失業金領取計算示例】
累計繳費時間不滿5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382元;
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409元;
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不滿15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436元;
累計繳費時間滿15年不滿20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463元;
累計繳費時間滿20年以上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491元。
再次失業保險金領取規定
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人員,其交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按重新參加失業保險之日起計算。如前次失業應當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期限未能足期,可與本次失業時應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合并計算。但合并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時,累計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失業保險金申領條件
1、終止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三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5、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注】根據失業保險政策的相關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開辦私營企業、從事個體經營或自行組織起來就業的,憑營業執照副本或者其它有效證明文件、企業章程及能證明其投資入股情況的材料,可以一次性領取剩余期限的失業保險金(加上本次核定后已領取的月份,不能超過24個月),作為扶持生產資金。
失業保險金領取流程
參保人需在原用人單位出具離職證明,并在15天內報勞動部門辦失業登記,憑失業證明和個人身份證到社保局申請辦理。流程如下:
1、享受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自辦理失業登記的下個月起,第一個月的.11-20日期間(遇法定節假日或公休日休息,但不順延),本人憑《失業證》、《身份證》在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審驗,以后每個月都必須在11-20日到戶籍所在地勞動和社會保障事務科(所)審驗。在規定期限內沒有審驗的,視為自動放棄當月失業保險金,不予補發;
2、在《失業證》上加蓋“失業保險待遇審核”印章;
3、在市失業保險計算機管理系統中為其做“審驗登記”處理。
【所需資料】:攜帶本人身份證,與用人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失業保險金繳納手冊,繳費證明和1張1英寸近照。
停止失業保險金發放規定
有下例情形的停止發放失業保險金:
1、重新就業的;
2、應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6、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7、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注意事項
1、解除勞動合同介紹信,要求填單位原因解除合同。
2、而且單位不能欠繳失業保險費,否則不能辦理。
3、必須在停保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的當月15日前去失業窗口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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