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頂山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
昨天,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獲悉,隨著平頂山市最低工資標準的上調,全市失業保險金標準自7月1日起上調并實施。根據區域的不同,失業人員最高每月能領1120元。
據了解,失業保險金標準按照統籌地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所在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80%確定。根據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我市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相應調整為1120元/月、1000元/月、880元/月。其中,市區(含石龍區)、舞鋼市上調至1120元/月,寶豐縣、郟縣上調至1000元/月,葉縣、魯山縣上調至880元/月。其他失業保險待遇標準亦按上調后的失業保險金標準計算發放。
對按照有關規定補發、一次性領取、跨統籌地區轉入轉出、再次失業時合并計算的上次轉入剩余期限的失業保險金,以及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被判刑收監執行人員在其刑滿、假釋后恢復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仍按原有關規定執行。
新調整的失業保險金標準從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標準亦按調整后的失業保險金標準計算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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