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滄州市失業保險發放標準
2017年1月1日起,滄州市提高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調整后月人均標準最高1050元、最低940元,這次調整將惠及滄州近5000名失業人員。
失業保險金,是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求。這次調整綜合考慮河北最低工資標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調整、物價上漲、失業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等因素,將失業保險標準提高7.5個百分點。
此外,為方便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促進人力資源自由流動,這次調整還將原來按不同地域劃分的四類標準調整為二類標準,在同一統籌地區執行統一標準,即:第一類地區包括石家莊、秦皇島、唐山、廊坊、保定以及華北油田6個統籌地區,月標準由800至930元調整為970至1090元;第二類地區包括承德、張家口、滄州、衡水、邢臺、邯鄲、定州、辛集8個統籌地區,月標準由650至900元調整為940至1050元。
市人社局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我市失業保險標準由現行的每月770至900元,調整為940至1050元。失業保險金標準根據職工參保繳納失業保險費時間確定,即滿1年不滿5年,滿5年不滿10年和滿10年及以上三個階段,這三個階段的失業保險金月標準依次為940元、990元和10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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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領取條件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條件;
一是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這是最主要的條件。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是指失業人員原來在相應單位工作,并非新生勞動力,如不是剛畢業的學生;同時,參加失業保險,必須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即按規定的繳費基數、費率和繳費時間繳納失業保險費。
二是失業不是因自己意愿造成的,一般來講,中斷就業的`原因分為兩種:非自愿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不愿意中斷就業,但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自愿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因自愿離職而導致失業。國際通行做法是將自愿中斷就業的人員排除在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范圍之外。《失業保險條例》借鑒國際經驗,將自愿離職而失業的人員排除在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范圍之外。這也是出于節約資源、扶持最多的被迫失業者的考慮,最大限度地發揮失業保險的真正作用。具體而言,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包括下列情形:
(1)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1項、第4項、第5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2)由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40條、第41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條件;
一是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這是最主要的條件。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是指失業人員原來在相應單位工作,并非新生勞動力,如不是剛畢業的學生;同時,參加失業保險,必須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即按規定的繳費基數、費率和繳費時間繳納失業保險費。
二是失業不是因自己意愿造成的,一般來講,中斷就業的原因分為兩種:非自愿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不愿意中斷就業,但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自愿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因自愿離職而導致失業。國際通行做法是將自愿中斷就業的人員排除在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范圍之外。《失業保險條例》借鑒國際經驗,將自愿離職而失業的人員排除在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范圍之外。這也是出于節約資源、扶持最多的被迫失業者的考慮,最大限度地發揮失業保險的真正作用。具體而言,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包括下列情形:
(1)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1項、第4項、第5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2)由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40條、第41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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