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江失業保險費單位繳費比例下調
記者昨日從我市人社部門了解到,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降低企業成本優化發展環境的若干意見》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我市決定從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對全市失業保險費單位繳費比例實行臨時性下調,費率由1.5%降為1%。本次費率調整后,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繳費基數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個人按照繳費基數的0.5%繳納失業保險費,其中農民合同制職工本人暫不繳納失業保險費。本次費率下調后,預計每年為全市用人單位減輕負擔3億元。
2015年1月起,我市失業保險費率統一由3%調整為2%,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各下調0.5%。2015年為全市用人單位減輕負擔4.6億元。今年一季度共為用人單位和個人減負1.79億元,其中用人單位1.21億元,個人0.58億元。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頒發《關于進一步降低企業成本優化發展環境的若干意見》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日前頒發了《關于進一步降低企業成本優化發展環境的若干意見》,為企業減負。據了解,《意見》共包括八大方面30條降成本舉措,涉及降低企業用工、物流成本,降低用能、用地成本,降低企業融資成本,降低企業稅費負擔,降低企業外貿成本,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等方面。
目前,已有多個省市出臺降低社保費率的相關措施。《意見》指出,浙江將精簡歸并“五險一金”,同時,對失業保險費單位繳費實行臨時性下調,從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費率由1.5%降為1%。同時,還會繼續貫徹執行工傷、生育保險費率下降政策。
按照規定,2015年底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能力達到12個月以上的統籌地區,對符合產業轉型升級發展方向的企業,由當地政府確定2016年下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比例,下浮幅度相當于企業單位繳費部分1個月的'額度。允許符合產業結構調整方向的困難企業暫緩繳納社會保險費,緩繳期限不超過1年。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降低企業成本優化發展環境的若干意見 》的政策解讀(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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