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鎮江實施生育保險新政
昨天,記者從市人社局了解到,鎮江市制定出臺了生育保險新政策,自2015年1月1日起實施,所有勞動者交納保險即可享受。
按照新政策規定,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以及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及其職工,按照屬地原則參加本市職工生育保險。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就業的外國人,也應當參加本市職工生育保險,并享受相應的生育保險待遇。
鎮江市原規定的生育保險繳費比例為0.6%。新政策規定,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5%繳納職工生育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資總額申報口徑按照本市社會保險“五險合一”統一征繳有關規定執行,與養老、醫療、工傷、失業保險費合并征收。
新政策規定,生育保險待遇嚴格按照《江蘇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執行,并降低生育保險待遇享受門檻。職工或者職工未就業配偶分娩、流產、引產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時,用人單位為其連續繳費不足10個月的,職工生育醫療費用或者職工未就業配偶生育的醫療費用待遇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職工的生育津貼和一次性營養補助,在用人單位連續繳費滿10個月后,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同時規定,生育津貼與一次性營養補助由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給用人單位,由用人單位負責支付給職工。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無法正常發放的,經辦機構可以直接支付給職工本人。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生育津貼發放辦法由人社與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增加靈活就業人員生育的醫療待遇,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發生符合規定的生育醫療費用納入職工醫療保險基金支付。在生育期間,因產前檢查、住院分娩或者因生育而引起的流產、引產以及分娩住院期間診治生育引起的并發癥、合并癥,所發生的符合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醫療費用,納入職工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新政策同時規定,靈活就業人員按照本通知規定享受生育的醫療費用待遇后,不再按照生育保險規定享受職工未就業配偶生育的醫療費用待遇。
同時,新政策規定下列費用不納入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范圍:違反人口和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規定,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生育醫療費用、生育津貼和一次性營養補助;不符合生育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的費用;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應當由公共衛生或者其他公共服務項目以及按照規定由免費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負擔的費用;屬于醫療事故等,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費用;在國外以及港澳臺地區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用;新生兒疾病篩查、護理和醫療的費用;未經批準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生育醫療費用(急診、搶救的除外)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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